英国法下航速索赔相关法律问题评析
——从一起航速索赔伦敦仲裁案谈起
2016-08-05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张敏敏
世界海运 2016年7期
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 张敏敏
海商法评论
英国法下航速索赔相关法律问题评析
——从一起航速索赔伦敦仲裁案谈起
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 张敏敏
[引言]在航运市场持续低迷的环境下,期租合同下航速索赔的争议日益增多,主要原因在于船舶航速能否达到租约约定直接关系到承租人的租金和燃油成本增减,并进而影响到承租人的经营利润状况。另一方面,气象导航公司服务的普及也使得承租人可以花费较少的成本来衡量船舶的航速及耗油量。如果气导报告的计算结果显示船舶航速达不到租约约定,承租人往往会据此提出索赔并从租金支付中扣除索赔金额。但是,承租人依赖气导报告提出的航速索赔是否能够获得支持仍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目前航运实践中大部分期租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选择的是伦敦仲裁并适用英国法,本文将结合笔者近期处理的一起航速索赔伦敦仲裁案件,对英国法下航速索赔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希望对租约双方在签订租约以及评估船舶航速时有所借鉴和启示。
一、案情背景
2013年12月13日,中国A公司(作为船东)与韩国B公司(作为租家)签订了一份航次期租合同(Time Charter Trip),该租约以NYPE46格式为基础同时并入了经双方合意修改和补充的条款。租约要点重述(Recap)部分分别对船舶满载和空载情况下的航速保证作出了约定,但明确该航速保证是基于满足如下条件的良好天气,即:蒲福氏等级不超过4级(Wind speed to be maximum of Beaufort Force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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