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审判中心主义的撤诉规制
——从刑诉法解释第242条操作现状切入
2016-08-03于向华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16年1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于向华
回归审判中心主义的撤诉规制
——从刑诉法解释第242条操作现状切入
●于向华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剑指长期以来影响公正司法的部分“顽疾”。检察机关任意撤回公诉, 尤其是以撤回公诉规避无罪判决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由来已久,不仅蚕食了“审判中心主义”,也一定程度折损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为此,本文对任意撤回公诉现象进行了深入思考,以期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一、任意撤回公诉的泛滥现状
(一)无罪判决率畸低
“近年来检察机关不起诉率和法院无罪判决率均处于低位运行状态,有个别法院甚至数年无一例无罪判决。”①樊崇义等:《底线:刑事错案防范标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版,第198页。纵观全国,无罪判决率竟然到了“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②张建伟:《审判中心的实质与表象》,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6月20日。以东部地区W区某基层院为例,自2002年5月至2015年5月,该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851起,结案4767起。其中,判决宣告无罪2起,撤诉41起。在撤诉的41起案件中,仅有4起案件是检察院在补充证据后又重新提起诉讼。该院13年内无罪判决率仅有0.4‰(2/4767)。假设撤诉后再无下文的那37起案件能够全部宣告无罪,则该院的无罪判决率会达到8.18‰。
从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公布的数据来看,“2000年各级法院无罪判决人数为6617人”;③2014年,各级法院对518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260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参见2015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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