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2016-08-03黄娅琴

法学论坛 2016年4期

黄娅琴

(南昌大学 立法研究中心,江西南昌 330047)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黄娅琴

(南昌大学 立法研究中心,江西南昌 330047)

摘要: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私罚在民法中独树一帜。我国民事法律上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就适用对象而言,应逐渐扩大至环境、证券、保险中的某些欺诈行为;就适用条件而言,在涉及人身安全领域当事人重大过失应被归责的同时,实际损害的发生并不应作为必要条件之一;就判罚模式与数额而言,可以选择弹性模式或列举参考因素的方式,来确定《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赔偿范围,未来的判罚数额也应当适度提高。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判罚标准

惩罚性赔偿,是指为惩罚被告的严重不法行为,并预防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发生类似行为,而判其向受害人额外承担的赔偿金。*参见金福海:《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5期。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双倍返还”规则被认为是滥觞于英美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的发端。之后,《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和新修正的《商标法》中纷纷出现了带有惩罚性的赔偿规范,形成了多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规范群。与此同时,理论研究伴随着法制的发展亦不断推进与深入,从对英美法系惩罚性赔偿学理与相关判例的介绍,*参见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5期;……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