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污染物排放区域协同政策法律问题研究
2016-08-03孟庆瑜
法学论坛 2016年4期
孟庆瑜
(河北大学 政法学院,河北保定 071002)
【法治前沿】
京津冀污染物排放区域协同政策法律问题研究
孟庆瑜
(河北大学 政法学院,河北保定 071002)
摘要:环境污染的巨大压力倒逼京津冀开启区域合作新模式,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成为三地共识。污染物排放是环境污染的首要元凶,然而三地污染物排放的浓度和总量控制标准不一、规划不同,诸多差异或冲突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造成制度层面制约,成为联防联控发展的瓶颈。为此,京津冀三地亟待探索建立区域协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逐步统一区域环境准入门槛,构建协调的区域污染物排放政策法律制度体系,从而为统筹区域污染治理、协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破除壁垒,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京津冀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总量控制;协同制度构建
浓度控制是指以控制污染源排放口排出污染物的浓度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控制方法。总量控制是指以环境质量目标为依据,对区域内各污染源的排放总量实施控制的管理制度。*参见《环境科学大辞典》编委会:《环境科学大辞典》,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12页。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是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长期以来,我国的污染控制战略偏爱于浓度控制,主要建立在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之上,排污浓度达标即视为合法,从而忽视了区域内环境的可承载能力。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我国逐步将总量控制纳入环境管理体系的核心,以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为防治环境污染的基础,而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削减排放总量,则为改善环境质量的根本。……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