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犯刑档设置合理性研究
2016-08-02彭颖
卷宗 2016年5期
摘 要: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立法模式不同,我国采用“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为了贯彻罪刑法定思想,落实罪责刑相符的原则,刑法大多通过设置数额的方式达到准确描述定量的目的, 虽然学界对于数额犯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认识,但是丝毫不影响其在刑法中的地位,本文就是针对数额犯刑档设置合理性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数额犯;刑档;定罪量刑
1 数额犯刑档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主体区分单位与自然人进行分别定罪量刑存在的不合理性
主体区分单位与自然人进行分别定罪量刑违背罪刑均衡的原则。自然人与单位同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人,一旦犯罪,单位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相比较于自然人而言,更加具有社会危害性。因为单位是一种组织,他们分工明确,并且具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共同协作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肯定比单一自然人更大。因此国外刑法在处罚法人犯罪问题上除了规定完善的罚金刑制度外还设置了一些专门的刑罚方法,同时对于参与法人犯罪的自然人依照自然人处罚标准进行处罚。但是我国刑法对大部分的单位犯罪没有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违背了刑法的明确性原则,同时参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的刑罚低于自然人犯罪,违背了罪责相适应的原则。
(二)定罪数额的规定方式不合理
我国刑法对数额的规定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在刑法条文中通过“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方式概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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