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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论民商合一

2016-08-02李婷

卷宗 2016年5期

摘 要: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是大势所趋。制定民法典,只有充分考虑民法典立法体例、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这两大问题,才能更好的达到民商体系化的目的。本文拟从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这个角度论述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并表达笔者的个人观点。

关键词:民法;商法;民商合一

关于民法与商法关系的表述,目前大概有三种不同的看法:一、民法是一般性私法,商法是特别性私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二、不赞同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但并没有新的看法,还需要进一步探究;三、民法是基本法,商事法规基本法的补充法。

从民法与商法内在关系来分析: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范围更加广泛,而商法只是在商事关系领域中起调整作用;民法总论、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以及民事补救制度等各项民事制度为商法提供了一般规定,这些民事制度也适用于商法。因此就法学理论来讲,商法应归属于民法部门,民商合一自然是商法合入民法。

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民商合一体制。这都取决于当时发达的商品贸易,随着商品交换的频繁,就亟需一种共同的交易规则和习惯需要大家来遵守,商品交换习惯法由此而产生,后来这就成为了民法的渊源。因民商合一论者对民商合一的不同理解又产生了分歧,他们的主要争议在于:一、认为应该采用“商法民法化”这种立法体例,二、认为应该采用“民法商法化”这种立法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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