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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保证之债权在破产重整与和解中的受偿问题

2016-08-02李玉珍

卷宗 2016年5期

李玉珍

摘 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破产是常有的情况,为维护各方利益、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破产预防制度的作用不可小觑,运用破产预防制度,通过重整与和解,有效的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兼顾公平和效益,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利益各方的利益均衡。其中,债权人的利益是普遍大众较为关心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破产预防制度的相关规定,通过阐述有保证的债权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破产重整与和解中不同的受偿、有保证的债权人面临的风险、债权人未向债务人申报债权情况下的清偿以及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作出的让步对保证人的效力影响来分析有保证的债权在破产重整与和解中的受偿问题,以期对保证债权的受偿问题研究有所裨益,使得保证人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关键词:破产预防;保证;受偿

在中国市场经济的体制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实行优胜劣汰,适应社会发展、有着良好经营优势的企业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和资源,而发展滞后的企业则在此大环境下不得不淘汰。这就使得破产成为市场竞争环境下的一个必然现象,破产预防制度的存在就是一种必然需要了。运用破产预防制度,通过破产重整与和解,避免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利益各方的利益均衡,有效的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兼顾公平和效益,切实保障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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