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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民法和商法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地位

2016-08-02鲁祥鹏

卷宗 2016年5期
关键词:经济发展

鲁祥鹏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多元化发展,经济的结构和特征也发生了较大变化。而且涌现出来的诸多新的经济体系,往往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而民法和商法则在其中起到了较大的作用,特别是两者互相辅助,互相填补,从而保证目前社会经济的缺陷问题得到相应的解决,同时又能保证两者的协调关系,从而适应社会经济在未来的各种变化。所以两者对我国的经济发展都将带来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民法;商法;社会经济;地位体现

对于早期,我国市场经济约束仅仅只是通过民法的一些相关条例进行,而商法的形成则是将民法中的相关条例进行单独分离,从而保证有一项专门的法规用于规范社会经济,而且现阶段商法在社会经济的作用并不仅仅是单纯的规范作用,同时还是对民法利益进行有效均衡,不过无论怎样,商法在法律的适用面都不应当逾越民法,这也是其重要的基础原则。而对于此,笔者将通过本文,就民法和商法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地位方面,展开具体的分析与探索。

1 民法的简介

民法的历史较为久远,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的罗马法律中,不过表现的比较混杂,即民法和刑法、实体与程序都无法进行分离,不过却为后期各国的民法形成奠定了重要的基础。而当代民法的起源则是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后来各个进行参考吸取并且不断改进,形成了各种民法体系。而我国清末时期,民法就出现了,主要是由沈家本等修订法规的大臣与日本学者松冈义正进行合作,最后提出的民法,而最终完成于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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