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2016-08-02孙随随
卷宗 2016年5期
孙随随
摘 要:由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法治思想根深蒂固,因此我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选择以大陆法系国家的“人格保护说”为宜;从“人格保护说”来看,尽管我国法律对这一规则在文字表述上对不同的办案对象采取了不同的排除适用情形,但实质上其排除标准是一致的,即均以“是否存在强制或干涉他人意志自由的违法行为”作为最终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遏制警察违法说;人格保护说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做出如下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除”。但该規定中为何要区别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这两种言词证据呢?是采取了不同的标准吗?本文将从域外理论的角度来规范分析我国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的立法原意。
1 两大法系关于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1.1 英美法系的理论基础
英美法系关于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学说以“遏制警察违法说”最为流行。该理论着重强调抑制侦查机关收集证据过程中违法性行为,从而实现遏制警察违法的动力,保护公民的宪法性权利,维护政府形象的目的。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警察作为国家的代表,以“威胁”、“暴力”和“刑讯”等不合理或不正当的方式收集言词证据,违法行使侦查权,侵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以上行为不仅是对法律正当程序规则的违背,更是对司法纯洁性的破坏和政府信誉的诋毁。……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