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可行性研究
2016-08-02周婉滢
卷宗 2016年5期
关键词:可行性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廠数量不断的增多,环境污染事件频频发生。环境侵权不仅给受害人带来了人身伤害,也使得生态环境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社会影响及其严重。而我国对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规定侵权人仅需支付补偿性赔偿费用,处罚过轻,不能有效的规制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人的行为,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因此,笔者提倡我国引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在本文中详细分析该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及适用条件,以期能够对环境侵权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使得环境侵权人遭受应有的法律制裁。
关键词: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可行性
我国城市化程度不断提高,大量的污染企业转移到农村,使得原有的自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给当地农民带来了不容忽视的人身伤害,甚至某些地区还出现了“癌症村”。但由于我国在对环境污染侵权的惩罚方面对侵权人的惩罚力度不够,只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其遭受的精神损害以及因环境侵权造成的隐性损失却得不到救济。我国大量学者提倡引进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求在赔偿被害人实际损失的基础上,还应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除实际损失之外的高额惩罚性赔偿。
1 惩罚性赔偿概念及其功能
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是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两种主要模式,补偿性赔偿是指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赔偿以其实际遭受了损失为前提,且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额,旨在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不具有惩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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