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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种子法》对我国草品种审定制度的影响

2016-08-02齐晓李曼莉孙启忠

草业科学 2016年7期

齐晓,李曼莉,孙启忠

(1.中国农业科学院草原研究所,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 2.全国畜牧总站 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北京 100125;3.中国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 草业科学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 100193)



新《种子法》对我国草品种审定制度的影响

齐晓1,2,李曼莉3,孙启忠1

(1.中国农业科学院草原研究所,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 2.全国畜牧总站 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北京 100125;3.中国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 草业科学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 100193)

摘要:品种审定是品种管理的核心。因新《种子法》颁布实施,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较以往出现了较大变化。本文通过梳理、解读新《种子法》中关于农作物品种审定的条款和现行法律涉及草品种审定的规定,为草品种育种者答疑解惑,明确草品种必须经审定才能推广的规定仍然有效。笔者借鉴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改革的思路,对草品种审定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草品种;审定;种子法

《种子法》是我国首部规范种业管理的法律,于2000年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颁布实施,并分别于2004年和2013年对个别条款进行过修订[1]。《种子法》实施15年来,对推动我国种子市场规范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成为依法进行种业管理的法律保障。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种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种子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现代种业的发展要求,大刀阔斧地修订《种子法》成为业内人士的共同愿望[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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