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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协调机制研究

2016-08-01刘少博

决策与信息·中旬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协调机制环境治理

【摘要】区域环境治理是区域治理与区域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面临着行政边界分割、参与主体单一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区域环境治理的效果。为此,需要构建区域环境治理协调机制,主要包括区域政府间合作平台、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合作平台以及激励和补偿机制。

【关键词】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协调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区域内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同时也是单独依靠某一地方政府无法解决的问题。环境治理是京津冀区域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前些年的沙尘天气,近两年的雾霾肆虐,都成为京津冀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障碍。京津冀区域环境的脆弱性客观上无法支撑目前的发展方式,区域内相关主体必须行动起来,构建相应的协调机制,共同解决这一区域性公共问题。

二、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的困境

(一)区域环境具有很强的外部效应。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区域环境的外部性特征会导致治理成本与收益不对等,容易出现“搭便车”或“公地悲剧”等问题。而成本与收益相对等是各利益相关者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前提条件,这就使得区域环境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不足。

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涉及北京省、天津省和河北省三个地方政府,虽然行政级别相同,但是它们的政治地位以及在国家总体发展战略中的定位不同。在三者当中,北京地位最高,天津次之,河北最低。长期以来,北京作为首都的优势地位对天津和河北(尤其是河北)产生巨大的“虹吸效应”,优质产业和资源大都集中到北京,天津和河北省成为原材料供应基地。也正是因为这种不合理的产业分工和布局,河北省集中了大量的高污染、高耗能产业,例如炼钢、煤炭生产,存在大量产能与污染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对区域环境带来了巨大的破坏。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这些落后产能是河北省GDP的最重要来源,在当前的“政治晋升锦标赛”中,GDP是最主要的评价指标。因此,如果要对京津冀区域环境进行治理,势必要关停、淘汰这些落后产能,对河北而言是重要损失,北京和天津则能从中受益。如果没有对河北进行相应的补偿,河北省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就难以调动起来。

(二)行政边界分割制约着系统性的区域环境治理。追求本地或本部门利益最大化是地方政府或部门作为“理性经济人”的首要目标。目前,京津冀区域各地方政府间还没有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各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仍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区域内统一协调机制的缺失及较高的地方自发协商成本使得很多已有的区域环境治理规划得不到持续,各类区域环境政策的实施效果也并不显著。

行政藩篱导致的治理碎片化是国际区域治理面临的共同问题,这种问题在中国尤为典型。长期以来,中国政府运转过程都存在这严重的“条块分割”问题,成为治理的顽疾。与长三角和珠三角区域相比,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的问题更为复杂。这是因为,在长三角区域,上海处于绝对核心地位,也带动了周边地区共同发展和繁荣,容易协调。珠三角区域都隶属于广东省,由广东省政府出面协调,同样很高的效力。京津冀地区进行区域环境治理的复杂性在于,一个区域存在两个政治地位高于省的直辖市,而且北京市并未对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拉动作用,反而出现了“灯下黑”和“大树底下不长草”的现象,这就不利于调动河北省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积极性。

(三)市场和社会的参与不足。治理与统治的最大区别就是强调主体的多元性以及权威的运行向度。区域环境治理是一个复杂的工程,需要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等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

三、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协调机制的构建

区域环境治理的实现需要构建相应的协调机制,以此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实现协调行动。与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的困境相对应,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协调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构建政府间合作平台。具体而言,可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超省市层面的协调组织平台。应当充分运用中央政府的权威,组建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协调“三地四方”政府的行动,制定区域发展总体规划,管理和解决区域环境治理过程中出现的争端和冲突。第二,省市层面的协调组织平台。在中央政府的推动下,组建京津冀区域省市长联席会议,建立高层协商决策制度。第三,城市层面的协调组织平台。通过政府间协议,组建京津冀区域城市协调会议,制定各地方政府共同遵守的章程,推动合作。

(二)构建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间的合作平台。政府是区域环境治理的最重要的主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是唯一的主体,对于区域环境问题,单靠政府自身难以解决。区域环境治理不仅牵涉到区域内地方政府,也牵涉到区域内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只有三方达成共识,协力解决,区域环境治理的目标才能最终实现。

(三)构建区域环境治理的激励与补偿机制。从京津冀区域的产业结构来看,河北集中了大量的落后产能。要实现区域环境治理,必然要对河北省所属各城市的重污染企业进行关停和升级改造,这会对河北的GDP带来很大损失。因而,有必要通过区域环境治理基金对河北省所属城市为环境治理做出的牺牲进行补偿,形成激励效用。

总之,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的实现,在治理主体上,既需要政府的推动与协调、市场的资源配置,也需要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在治理机制上,既需要行政机制的协调、引导与控制,市场机制的竞争与分配,也需要合作机制、补偿机制的效用发挥。

参考文献

[1]马海龙.京津冀区域治理的模式选择[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0(6):7-11.

[2]崔晶.区域地方政府跨界公共事务整体性治理模式研究:以京津冀都市圈为例[J].政治学研究,2012(2):91-97.

[3]赵新峰,袁宗威.京津冀区域政府间大气污染治理政策协调问题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4(11):18-23.

作者简介

刘少博(1989-)男,汉族,河南周口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中外政治制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区域治理与城市治理。

基金项目

天津师范大学“新知杯”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项目编号:Y20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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