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
2016-08-01于德华
中国科技信息 2016年13期
于德华 张 虓
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
于德华张虓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于德华,硕士,助理研究员,从事专利审查工作;张虓,硕士,副研究员,从事专利审查和研究工作。

创造性的判断始终是专利审查中的难点问题。本文从专利审查实践中的一个案例出发,针对《专利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提炼出两个不同的观点,并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对创造性的判断具有一定的启发和指导意义。
结合一个案例的创造性审查过程,分析了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被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但其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未明确记载时,如何考量该对比文件是否存在相关的技术启示。
引言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也是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的重点和难点。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参见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创造性的判断方法一般分三个步骤进行,即通常所称的“三步法”:(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第(3)步判断是否显而易见时,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专利审查指南》例举了三种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其中第(iii)种情况为: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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