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入罪的可行性及立法建议
2016-08-01钱新亚
人间 2016年21期
钱新亚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性贿赂入罪的可行性及立法建议
钱新亚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我国现行刑法将贿赂的范围仅限定为财物。这会导致性贿赂无法纳入刑法的视角,从而放纵一种形式的犯罪。分析性贿赂入罪的可行性可见其取证、定罪、量刑问题都可找到解决策略。对现有的三种立法模式进行分析,采用刑法修正案这一模式分别从定罪、量刑方面探讨具体入罪标准并提出立法建议。
性贿赂;可行性;立法建议
一、性贿赂入罪的争议
2013年刘志军虽因受贿案被判处死缓,但是不能忽视的是刘志军受贿案中大大涉及到的性贿赂问题法律完全置之不理而仅仅是媒体舆论给予谴责和披露。以此为导火索不得不说性贿赂行为如何处理这一刑法问题成为众矢之的。性贿赂应否入罪有着持肯定说和否定说的争议。
(一)性贿赂入罪的否定说。
1.性贿赂入罪是人类文明的倒退。
现代有关于“性”问题的评价逐渐开放。作为非法的性行为通奸,普通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因主体不同就区别对待,我国刑法既然否定前者是犯罪,如果将后者设定罪名,那么一罪俱罪,那法律岂不是要倒退再将通奸定为犯罪?我们将有关性问题纳入道德范畴调整才更彰显人类文明和人类社会的进步。
2.性贿赂入罪的操作性不强。
在性贿赂犯罪中受贿人无法占有贿赂对象“性”。受贿人如果只有性的往来却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违法行为,是否能像物质性贿赂那样仍然认定犯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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