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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能否定罪量刑

2016-08-01赵玉琴

人间 2016年21期

赵玉琴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00)

“零口供”能否定罪量刑

赵玉琴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00)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证据一章第48条规定了8种证据,其中第五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即口供。过去曾被办案民警称为“证据之王”,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独特的证据价值。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需要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认定犯罪事实,予以定罪量刑。但是面对被告人“零口供”导致各种案件定性看似证据不足的表象,如何审查和认定证据以逾越被告人“零口供”这一人为设置的障碍,则是证据审查中的一大难题,笔者以王某盗窃案为例,尝试对该题的探微。

零口供;案件事实;被告人口供;证据证明力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3日晚,某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张某报案称:其家中于当日早上6时到晚间20时期间被人以翻窗入室的方式盗走了现金1500元和一根价值3000元的金项链。张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及时勘验了现场,并在其厨房窗户的内墙上提取到一枚新鲜的指纹,经对比,认定提取的指纹系犯罪嫌疑人王某所留(王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5年初刑满释放。王某的指纹已被公安机关的指纹库收录)。2015年11月犯罪嫌疑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但王某对该次盗窃行为拒不承认,公安机关也未查实被盗物品的去向。但有证人证明看到王某出入过张某家所在的小区。

对于王某是否构成盗窃罪,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盗窃罪,且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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