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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拿约定当回事,当心任性食苦果

2016-08-01杨学友

就业与保障 2016年3期

杨学友

不拿约定当回事,当心任性食苦果

杨学友

任何法律都是一把双刃剑。《劳动合同法》在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对其违约做出惩罚性规定。然而,一些劳动者却疏于了解和掌握,更有任性者不拿法律与合同约定当回事,结果只能自食苦果!

一、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退还+赔偿

【案例】程秋利系某矿业公司技术员兼下属分公司的副经理。2011年3月与公司续签5年期劳动合同。并于2012年1 月5日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以及在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提供咨询。竞业限制的期限为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之日起两年。甲方同意为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补偿金每月叁佰元随其在岗月薪中预先发放。如乙方违反本协议,除返还甲方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须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叁十万元至壹佰万元”。2014年12月初,程秋利以旷工方式辞职,接受省外某同类企业高薪聘用,并从事与原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的技术指导工作。原公司申请劳动仲裁未果后,立即提起诉讼。法院认定程秋利构成竞业限制违约,遂判决其返还公司已预先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给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50万元。

【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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