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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二手房交易

2016-07-27韩志远

中外书摘 2016年7期

韩志远

元代允许房产自由买卖,法律上有明文规定:“诸典卖田宅,从有司给据立契,买主卖主随时赴有司推收税粮。”(《元史·刑法志二》)因此,民间房屋买卖现象很普遍。一般情况,都是因为家道衰落将家产变卖给他人,或因借债无力偿还将房产典卖抵债。房产交易中,种种不良现象也时有发生,引起一定的社会问题。因此,元朝政府对房产买卖管理很严格,制定了不少条例。《元典章》中收录有关房产买卖的多项律条,如“典卖田宅须问亲邻”“典卖批问程限”“质压田宅依例立契”“权势买要产业”“田宅不得私下成交”“典卖田宅告官推收”“贸易田宅”,等等。总之,房屋可以自由买卖,但必须订立契约,经过官府认可才能成交。

叶子奇《草木子·克谨篇》记述,元嘉兴府海盐县有一个叫赵君举的富户,家境衰落,卖掉房产,“别营小室以居”。不久,“所营小室亦卖”。这就是当时一个由富转贫,从有房产到无房户的典型案例。尤其是在宋元交替的变革初期,房产的买卖现象更加突出。元军攻占南宋城池后,有些原住民感到前途未卜,一部分人卖掉多余的房产,有人干脆卖房回乡隐居。于是,城市中一度出现抛售房屋的现象。元朝军官和一些官吏大量从民间购买房屋,甚至强行低价购房。至元十五年(1278),朝廷特别颁布旨令,规定官吏不得收买百姓房屋。此前已买房屋,须退还原房主,房主按卖价赎回。至元二十一年四月,又再次重申这一法令。然而,房屋买卖不同于其他物品,往往前后价格变化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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