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单位注销 伤残津贴谁支付

2016-07-26管铁流徐建军

劳动保护 2016年6期

管铁流 徐建军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于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且依法不享有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但若用人单位不能正常经营,将要搬迁、关闭乃至注销主体资格,此时,五、六级工伤职工的劳动、保障关系又当如何处理?

劳动者文娟(化名)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终审案例,在广东省具有一定的典型性。首先是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本案终审判决在当地司法实践创造了首例。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系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具体支持标准则交由法院自由裁量。需要提醒劳资双方的是,这是一项法定权利与义务。二是职业病人的民事赔偿请求权。本案当事人文娟同时提起了职业病民事赔偿之诉,最终,相比全部驳回诉求的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还是支持了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6万元,其他民事诉求则并未支持,这在普遍支持职业病民事赔偿的广东当地,不可谓不是一次退步,但若同时考虑到本案对一次性伤残津贴请求项的足额支持,似又可以解读为二审法官在权衡职业病人后续保障与用人单位侵权过错的关系上,至少还是采取了一定程度的倾斜。

案情

2008年8月,文娟入职广东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从事贴水标工作,工作中长期接触苯、甲苯、二甲苯、丙酮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3月31日—2014年3月30日。

2013年11月11日,文娟被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苯中毒,同年12月12日被认定为工伤,并于2014年7月11日被鉴定为七级伤残。……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