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不“起火”
2016-07-26毕文婷
劳动保护 2016年6期
关键词:作业
在2016年4月23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焕宁介绍,从初步查明的情况来看,江苏靖江“4·22”火灾事故是一起由于危化品生产经营违规动火作业导致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司长孙广宇也曾在全国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上提出,2015年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较大以上事故中有50%以上都发生在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节。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企业对特殊作业过程风险认识不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具体表现为:很多中小企业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缺失或不完善;作业票内容不全面,作业许可管理流于形式;管理职责落实和交接界面不清晰;检维修作业随意性较大,作业计划性不足;检修作业属地管理不落实;检维修作业中配套作业管理存在缺失;检维修作业许可管理不闭环。
动火作业的分类
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风险最大的特殊作业之一。
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用火分为生产动火、固定动火、临时动火三类。生产动火是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固定动火是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当企业需要进行固定动火作业时,应向安全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经安全部门审查并签字后,报消防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其固定动火有效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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