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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费制度浅析

2016-07-25刘敏武化民陈会明谢慧敏

科学家 2016年4期
关键词:排污费

刘敏 武化民 陈会明 谢慧敏

摘要 本文首先简述了环境税费的特点和征收依据,其次对排污费和环境税进行比较分析,最后论述了相关研究领域存在的各种设想和可行性分析,以及对欧盟国家的环境税实施经验介绍。

关键词 环境税;排污费;税制及征管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6363(2016)04—0001—01

环境税费制度的实行不仅可以用来调节或者影响企业和个人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行为以及响应排污行为,并且能以成本效益的方法鼓励企业和个人主动保护环境资源,杜绝不利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行为。环境税费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专用性,其征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资源,资源利用者和排污者必须依法缴纳,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环境税费作为专款专用,只能用于环境污染的治理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不能挪作他用。

1环境税费的特点及其征收依据

1.1环境税费的特点

环境税费是国家根据环境法所建构的环境税费制度来征收的,它具有这几个特点:1)环境税费是国家筹集环境资源保护公共资金的一种工具;2)可以通过价格或其他方式间接的将税费负担部分甚至全部转嫁给他人;3)国家根据环境法所建构的环境税费制度来征收,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4)征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资源。

1.2环境税费征收依据

排污者进行污染物排放,对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了破坏,并且在对第三者也可能会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环境资源做为一项公共资源,若被过度消费,会导致自然资源的严重枯竭和环境的过度破坏,这时就需要政府干预,对环境资源征收相关税费,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国家为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使管理权,提供公共管理劳务,污染者的行为增加了公共管理的劳务成本和经济成本。

2排污费与环境税

2.1排污费制度

1)排污费制度的由来。在我国环境管理工作中,排污收费制度是最早提出并普遍实行的基本制度之一,它最早起源于德国。在过去30多年中,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经历了5个阶段。提出和试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发展完善阶段、全面创新阶段、总量排污收费全面实行阶段。

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是由《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环保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等构成。以上文件对我国排污收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方式、征收依据和标准、征纳主体、排污费的减缴、免缴和缓缴、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及违反排污收费制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均有了较明确的规定。

2)排污费制度的特点。排污费制度已成为各级环保部门强有力的执法手段,对促进排污单位加强污染排放控制、资源节约利用都起到了比较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前的排污费制度也逐渐暴露出了一些不足:(1)排污费标准较低,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并存,无法抑制企业过量排污的行为;(2)有些企业不愿意进行减污降噪、节能降耗等技术改造,而宁愿选择排放污染物,缴纳排污费;(3)现行排污费征收范围还仅局限于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噪声、固体废物等,没有涵盖电磁辐射、光污染、恶臭等,且征收对象仅限于生产经营者,未对逐年递增的居民生活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进行收费;(4)资源浪费和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量多面广,对其控制乏力;(5)部分企业缴纳的排污费计入产品成本中,违背了污染物负担原则。

2.2环境税制度

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Pigou(阿瑟·庇古)首先提出“庇古税率”的概念。我国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关于水污染税、垃圾税制度的建立,再结合自身实际国情的基础上,提出“环境税”这一概念。

环境税是由多个税种组成的一个特殊体系,可以是对环境有较大污染和破坏的产品征收消费税;可以是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向排污者征收的税;也可以是向开采利用资源者征收的税。这些收费国家目前已经在按一定的比例,强制无偿地征收,因此有专家说排污费的“费改税”,实际是为排污收费正名。

目前,我国环境税费一直以来实行的是以征费为主,征税为辅的体制。

2.3二者比较

排污费与环境税是2个不同的概念,但又具有一定的共同点,它们的征收主体均为政府及其授权单位,它们的区别在于排污费是以行政管理权为依据,是缴费人在获得环境资源使用权时,向国家支付的一定的成本费用,其具有有偿性,而环境税作为国家税收的一种,是无偿的。

3我国环境税费改革的设想

3.1相关研究领域存在的各种设想

环境税制是一种促进绿色增长的政策,此外,它还可以用来提高一般意义上的资源利用效率。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环保部着手对环境税进行研究。有专家认为,应先从环境税和排污费并存的方式过渡到全面实行环境税;也有专家认为,我国初次试行环境税征收,不宜设置太多新税种,应当涵盖当前排污费的范围,开征统一的环境税,分别采用定额税率,将水、气、声、渣等作为各项税目,试行开征,成熟以后,再分别开征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等税种。

3.2环境税费改革的可行性

如果采用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则风险小,利于操作。但在过渡期内,税费并存,对于有些排污单位来说,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涉及比较多,那么其可能既要交排污费,又要交环境税,提高其相关管理成本,如果对所有排污项目征收环境税,停征排污费。这种思路导向明确,理论上体现了公平原则,但由于改革力度大,其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需要磨合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建立环境税收制度有了一定的现实基础。第一,排污费制度已经实践了多年,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为开征排污税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第二,西方发达国家环境税对我国环境税制的建立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三,近几年我国对环境税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理论研究已较为成熟;第四,经过广泛调查和深入沟通,目前,环保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各相关主管部门,对缴纳排污费改成征收环境税这一问题已基本达成共识。第五,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合作有很多先例可以借鉴,例如: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合作施行的高科技税收政策,社会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合作施行的社会保障费的征收政策。

4结论

我们相信决策部门能够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制定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税制方案。随着环境税收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其将在我国环境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为推进“美丽中国”的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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