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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4月起排污费翻倍征收

2014-08-15

杭州化工 2014年1期
关键词:大气污染标准

经浙江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决定从2014年4月1日起调整水污染和大气污染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与此前相比收费标准均翻倍。

此次调整内容包括: 水污染物中除五类重金属因子(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下同)外的各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 元调整为1.4 元;大气污染物中除五类重金属因子外的各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 元调整为1.2 元;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中五类重金属因子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由每污染当量0.7 元和0.6 元统一调整为1.8 元。

据了解,浙江省此次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未涉及固体废物和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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