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豁免制度探析
——从法律定性的角度出发
2016-07-21中山大学林晓燕
中国商论 2016年23期
关键词:制度
中山大学 林晓燕
股权众筹豁免制度探析
——从法律定性的角度出发
中山大学林晓燕
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规范将股权众筹划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类,过去所称的“股权众筹”,现专指“公募股权众筹”,需经审批后持有牌照经营,过去所称的“私募股权众筹”被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众筹”,受现有法律框架的规制,这一划分不仅曲解了股权众筹的真实含义和法律性质,而且无法解决“互联网公开性”与“非公开股权众筹”的矛盾关系,导致实践中的困惑。经分析股权众筹的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笔者认为,股权众筹的法律性质为公募行为,建议我国建立“股权众筹小额豁免制度”以及“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豁免制度”。
股权众筹 公募发行 豁免制度
为规范股权众筹的发展,证监会、人民银行、证协会等部门出台多份文件将股权众筹定性为“公开小额”的股权筹资,而其他平台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的股权融资则被称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这既限缩了股权众筹的范围,又未正确对待股权众筹的法律性质,不利于对互联网融资行为展开有效监管,也为互联网融资设定了高门槛,违背了股权众筹“大众”的特征。
实际上,股权众筹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股权融资的行为,其本质属性是直接融资而不是小额融资,其重要特征是“大众”。
1 股权众筹的法律性质:公募发行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公募与私募的区别在于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公募发行具有发行方式公开、发行对象不特定的特征,私募发行具有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对象特定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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