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体中的作用
2016-07-21暨南大学刘之秋
中国商论 2016年20期
暨南大学 刘之秋
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体中的作用
暨南大学 刘之秋
举世瞩目的中国经济建设在全国各市场经济主体的共同参与下力争持续迅猛发展,然而,经济利益的获得须有经济权利作为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家的扶持下积极投入市场经济建设,但是宪法中基本权利的实效性需要在其宪法层面上加以贯彻。本文就非公有制经济视角的一些微观分析,论述经由法律调控下的普遍秩序是市场机制运行良好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致力完善法律规范具体化,稳定的保障环境将构成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强劲动力机制。
经济 发展 权利
1 形态变迁
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思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障具有积极的实效意义。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了不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一改建国以来中国经济的公有制基础。并在规定了公有制经济的同时,也在宪法上首次出现个体经济合法性表述,肯定了个体经济的宪法地位,尽管只是一个“补充”的从属地位。1988年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11条作出“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的补充规定。私营经济的存在经此得到宪法的正式认可。1999年宪法确立“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宪法地位因而提高。到2004年宪法就封闭性的不确定规范进行了第4次修改。经过修正的国家宪法第13条进一步规定将私有财产的宪法地位提高与公有财产平等,明确对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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