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家庭农场制度的中国特色①
2016-07-21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吴小娟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刘纯阳
中国商论 2016年20期
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 吴小娟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 刘纯阳
试论家庭农场制度的中国特色①
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 吴小娟
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 刘纯阳
由于历史、制度和基本国情不一样,我国与国外在家庭农场制度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本文从概念、土地制度、规模经营以及农场主身份与发展目标等四个方面对比分析中外家庭农场的区别,阐述我国家庭农场制度的特色。
家庭农场 中国特色 中外比较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农业经营模式已经难以顺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近年来,以安徽郎溪、浙江宁波、湖北武汉、吉林延边、上海松江等地为代表,在积极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现代农业的发展。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正式提出,要鼓励和支持包括家庭农场在内的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家庭农场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强烈时代呼声中应运而生,并迅速成长为现代农业发展的阶段性标志。家庭农场制度起源于欧美,发达国家发展家庭农场的经验对我们有许多可供借鉴之处,但是,由于土地制度、发展阶段、资源禀赋和服务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差异,现阶段我国家庭农场的形成和发展也体现出自己独有的特色。
1 家庭农场概念的中国特色
根据俄罗斯《家庭农场法》,家庭农场是享有法人权利的独立生产经营主体,可由农民个人及家庭成员组成,利用终身占有或继承的土地和资产,进行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1]。……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