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度研究
2016-07-21河海大学企业管理学院刘伟坤马子建黄静怡
中国商论 2016年23期
河海大学企业管理学院 刘伟坤 马子建 黄静怡
注册制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度研究
河海大学企业管理学院刘伟坤马子建黄静怡
注册制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一种制度,相对于以往的审核制和现存的核准制而言,注册制进行的是形式的审核。因此,只有完善 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适应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从而提出注册制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渠道的相应构想:证监会简政放权,紧抓事后监管;健全信息披露违规法律体系,强化信息披露违规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强化中介机构的监管责任。
注册制 信息披露 资本市场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是实现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基础和维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基本保障[1]。十三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中表示,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注册制下,发行注册权和上市审核权程序与机构分离,证监会只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进行形式上的审核,而对上市公司的实质性审核则由证券交易所来决定。注册制下资本市场对信息披露有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建立一个完善健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制度,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实现对资本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护。……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