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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募捐的他国争议史

2016-07-18吕鑫

环球慈善 2016年5期

吕鑫

2016年3月16日,《慈善法》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即将于本年度9月1日实施。这部立法艰难地怀胎十载,一朝修成正果,所谓正式开启了“依法治善”的时代。然而,此前学术上的种种争论并未随之尘埃落定,而尤为突出的即是慈善募捐问题,这其中不仅涉及慈善募捐开展的规制问题(需慈善组织成立两年后方可申请募捐许可),还涉及在慈善组织成立仍采取许可制且未明显放宽的背景下,公民参与慈善募捐的合法性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在那些反对公民募捐的意见中,有一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公民虽然有权开展私益募捐施以自救(如乞讨行为),但对公民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募捐则无权开展,甚至直言各国立法都禁止此类公民募捐。但在笔者看来,如此表述显然过于武断,事实上,即便是政府规制(而非禁止)公民慈善募捐之立法,也曾经在德国与美国被判定违宪,并由此上演了宪法保护慈善募捐的故事。

作为一般行为自由的慈善募捐

在德国的立法史上,有关慈善募捐的立法至少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而在二战前夕的1934年,纳粹德国重新修订颁布了《募捐法》,该法规定任何公民及团体要组织公开募捐必须获得政府部门的审批许可,但纳粹党徒的募捐活动并不在此限制之内。而在具体施行中,该法实际上变为禁止除纳粹党徒外任何个人团体进行集会募捐。二战结束后,该法在删除了第十五条及相应内容后继续适用,但对于究竟是否应当对慈善募捐采取许可制则饱受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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