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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洗钱罪

2016-07-16赵飞

中国市场 2016年27期
关键词:贩卖毒品

赵飞

[摘要]文章在阐述洗钱罪的定义、构成、特点、途径、立法状况的基础上,就洗钱犯罪的不足和完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洗钱;洗钱犯罪;贩卖毒品

[DOI]101.3939/jcnkizgsc20162.72.4.2

洗钱犯罪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新型犯罪,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调整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的现有法律体系中对洗钱罪有一些规定,但存在很多不足,需要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遏制洗钱犯罪。

1洗钱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洗钱(moneylaundering),本意指把肮脏的钱清洗干净。据说在20世纪初期,美国旧金山市一家饭店的老板,看到自己饭店里日常流通的一些硬币沾满了油污,他怕弄脏顾客所戴的白手套而影响饭店的生意,便用洗涤剂将收到的硬币清洗一遍,于是被清洗之后的硬币就像新的一样干净了,这就是洗钱的最早来源。到了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出现了一个以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他们利用美国经济发展中使用的现代化大规模生产技术,发展自己的犯罪产业,谋求巨额的经济利益。起初,该组织以开洗衣店做掩护,在为顾客洗衣服的同时,向顾客收取现金,然后将这一部分现金连同其贩卖毒品的收入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这样就把毒品收入也变成了合法收入。这就是现代意义上“洗钱”一词的渊源。后来,人们用它来称谓把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最初的洗钱,实际上是毒品交易的一部分,据联合国统计,每年约有来自毒品交易的5000亿至6000亿美元流入正常的经济流通领域,这样,在国际金融系统中流通的“毒”钱大约有一万多亿美元。现在把对贩毒、走私、抢劫、盗窃、诈骗、贪污、贿赂、逃税等犯罪收入的清洗,都视为洗钱。关于洗钱的概念,目前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表述也不尽相同。

我国是《联合国禁毒公约》的缔约国,承担了在国内实体法中规定洗钱为犯罪的义务。事实上,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就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虽然未明确规定洗钱的概念和洗钱犯罪,但这一规定已充分表明我国已将参与洗钱的人或组织列入犯罪并予以处罚之列。

我国新《刑法》第191条首次明确了洗钱罪的罪种,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特定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从国内外法学界的研究现状来看,尽管各国对洗钱犯罪的法律规定不尽一致,对洗钱含义的理解也不统一,但通过对各种观点的综合分析可以看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洗钱行为,一般都具有如下的特征:

(1)利用合法金融体系洗钱。不法分子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清洗赃款。特别是有一些犯罪嫌疑人使用假身份证在银行开设多个账户,用以转移和隐匿非法所得及其收益。

(2)利用地下钱庄进行洗钱。一些犯罪嫌疑人通过地下钱庄将赃款转移出境。

(3)利用互联网进行洗钱。不法分子利用网上银行转移赃款,有的还通过网上赌博进行洗钱。

(4)通过现金走私进行洗钱。如,不法分子随身携带或将大量现金藏匿于交通工具出入境。

(5)通过投资进行洗钱。不法分子通过投资兴建宾馆、开设公司等方式进行洗钱,有的甚至在境外开设公司,为其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

(6)利用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报进出口价格或伪造有关贸易单据的方式跨境转移赃款。

(7)利用证券期货市场进行洗钱。有些不法分子将资金存入支票,用其买入股票后,将股东账户和其中的股票转托到其他的证券公司,然后将股票卖掉,提取现金。

洗钱之所以受到众多国家和国际组织超乎寻常的关注,是因为它本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首先,洗钱为犯罪者安全、自由地支配犯罪赃款创造了条件,为司法部门调查和检控犯罪设置了障碍,从而在事实上起着为各种恶性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推波助澜的作用。其次,洗钱容易引发其他多种犯罪和严重的社会问题。为达到顺利洗钱的目的,犯罪分子和洗钱者常常千方百计拉拢、利诱政府官员和银行职员做内应,由此导致贿赂横行、社会风尚没落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最后,洗钱为金融危机埋下隐患。洗钱是具有特定目的的非正常金融活动,涉及金额大,资金转移快,突发性强,极易诱发金融机构资金流动困难;一些金融机构受利益的驱使,与犯罪分子和洗钱者同流合污,大开方便之门,甚至直接从事洗钱,一旦真相暴露,即可引发公众的信任危机,后果不堪设想。因此,一些受国际犯罪和洗钱严重困扰的国家甚至将洗钱的危害定位为“扰乱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秩序,威胁到国家安全”。

2洗钱犯罪的构成

洗钱犯罪的主体是金融机构或个人,主观方面是故意,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有以下五种行为:

(1)提供资金账户。即为黑钱提供银行账户,或把本单位的账户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即将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从实物或票据形式兑换成现金或者将现金通过证券市场等兑换为金融票据。

(3)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即通过汇票、本票、支票、汇兑等金融结算业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即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或清洗过的钱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来源。即通过以上4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洗钱,包括将清洗过的钱放到合法或基本合法的经济活动中进行再投资的行为。例如用清洗过的钱从事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资或者成立商事公司等活动。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中的任何一种,不管犯罪分子是否达到了掩饰、隐瞒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目的,都构成洗钱罪。

3洗钱犯罪的主要特点

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犯罪就是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效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通俗地说,洗钱就是将从事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中转,掩盖其非法来源和性质,使之合法化的一种行为。比如将走私、贩毒、逃税、诈骗、贪污受贿和资本外逃等犯罪所得,通过银行或其他方式的经济运作而披上合法外衣,造成其收入来源合法的假象,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可见,洗钱犯罪是各种经济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派生物。但是,洗钱犯罪有着自身不同于其他各种犯罪的特点,主要有如下方面:

第一,洗钱犯罪具有显著的国际性。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毒品和走私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猖獗,洗钱犯罪的国际性色彩也越来越浓厚,几乎没有一个国家不存在有组织犯罪和洗钱犯罪活动,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也是全世界所面临的一个共同课题。联合国的有关统计显示: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每年被合法化的非法收入为10亿~20亿美元,一些发达国家这一数字为1000亿美元,而在某些金融中心,每年有3000亿~5000亿美元的黑钱被合法化。目前,洗钱这一产业,以极快的速度增长为仅次于外汇和石油的世界第三商业活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报告还惊人地指出,全球的“黑钱”累积至今已达一兆亿美元,且每年还在不断增加!洗钱活动可谓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国际性还表现在洗钱活动往往在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进行。洗钱者除了以运输方式跨越国境进行洗钱之外,还常利用电子资金划拨,在一国境内进行跨国资金转移,有时还在不同国家共同对犯罪收益进行清洗。洗钱者常分布在不同的国家,甚至形成国际性的洗钱组织。由于各国对洗钱的态度不同,有的国家对洗钱活动的控制非常严厉,对洗钱犯罪的法律制裁科以重刑;有些国家则实行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而且对洗钱处刑较轻,甚至不认为洗钱是犯罪,这种法律制度的差异,导致某些国家成为“洗钱天堂”,诱使洗钱者把犯罪收益从管制较严的国家转移到管制较松的国家。同时,洗钱者还利用各国主权管辖范围的限制,将犯罪收益在几个国家之间转移,以逃避法律的追究。

第二,洗钱犯罪具有危害的严重性。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洗钱犯罪活动在我国早已呈现日趋严重的发展态势。据有关方面估计,近十年来,中国内地每年洗到海外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相当于2.2.5亿美元的全年对外贸易顺差。如果这些黑钱用来弥补3098亿元的2002年的国家预算赤字,赤字水平就减少64%。据有关人士测算,中国每年因此受到的财税损失达近千亿元,洗钱犯罪与其他社会丑恶现象结合更增加了其危害性,表现在:一是腐败与洗钱的紧密结合。洗钱活动之所以猖獗,它是与那里起主导作用的财界和政界代表人物腐败紧密相连,腐败不但需要洗钱,有时还保护洗钱。二是洗钱与贩毒成为一对连体婴,相互纠缠,掩盖罪恶。许多毒贩子内外勾结,采取联合投资的办法,把购买毒品的毒资、或其他非法所得从境外打到某地,建饭店、酒楼、娱乐场所,建完后抵押给银行,然后从银行贷出来的钱就可以大胆地用了,还有的毒贩子以股份顶替购买毒品的毒资。可以说,几乎每一次成功的毒品交易,都是以银行为媒介,几乎每一笔毒资最终都是通过国家金融机构穿上了合法的外衣,成为正常收入。由此导致的严重后果是:其一,它直接妨害着对犯罪活动司法追究,还诱发重复犯罪,同时还会使一大批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追究,并仍然在政治机体中蔓延和泛滥。其二,不光破坏了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数额巨大的洗钱对金融市场造成严重影响,同时由于“黑钱”重新进入流通领域并游离于任何统计数字之外,从而能使一个国家货币需求发生明显变化。其三,洗钱所导致的资本外逃,它既减少国家税收,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走私、贩毒、逃骗税、逃骗汇等违法犯罪活动,通常表现为外汇的流失,影响外汇储蓄,进而影响人民币利率和汇率的稳定。有人担心这将危及中国金融的安全,甚至成为金融危机的根源。有专家指出,这种“黑钱洗白”,实际上潜伏着严重的危机,大笔的非法资金流入投资市场后,便扰乱了整体经济的合理发展,使金融界变得混乱异常,在特定条件下还危及国家经济安全。

第三,洗钱犯罪在中国具有自己的特色性。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犯罪是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及走私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联系在一起的,而为贪污受贿等犯罪所得及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却被排除在洗钱犯罪范畴之外。然而,在我国一种新的洗钱犯罪,即腐败的公职人员洗钱现象日趋严重。他们一方面充当洗钱犯罪的“保护伞”,另一方面通过各种途径给自己贪污受贿的“黑钱”披上合法外衣。之后,不仅可以公开挥霍和享受这些非法所得,还可用来投资和进行再增值。其发展速度及恶劣影响,已远远超过了传统的洗钱犯罪。其洗钱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先捞钱,后洗钱。公职人员大量贪污受贿后,辞职下海办公司或炒股,用新身份来解释他不正常的暴富;二是边捞钱,边洗钱。即搞“一家两制”,自己在台上利用全力捞钱,父母、老婆、孩子利用“下海”身份掩盖黑钱来源。三是连捞钱带洗钱。即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代理人企业(企业表面上是别人的,但大权由自己控制),既可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账户上,又可以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四是跨国洗钱。即利用国内外市场日益紧密的联系,设法把黑钱转移出去,或者在境外收取赃款并洗“清”。虽然国内腐败分子在国际洗钱活动中还未形成规模,但也已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

第四,洗钱犯罪的过程具有相当的复杂性。由于洗钱犯罪活动通常与其他犯罪行为纠缠在一起,人们便将洗钱的过程看得相当复杂,没有固定的模式。尤其在贸易全球化时代,金融全球化通过银行的中介作用,增加了合法活动和非法活动之间的复杂连通关系。银行与非银行机构以“职业秘密”和“不干预”为由,在犯罪集团和合法经济之间竖起了一道挡风板。非法资本与偷税一样,以相同的方式进行再循环。金融系统变成了一个熔炉,使腐败的“灰色区”和毒品走私的“黑色区”难以划分:腐败保护洗钱,洗钱滋养腐败,形成了一个金融旋体,从而助长了经济犯罪。据中国人民银行专业人士分析,洗钱活动有四个共同的因素,案犯在进行洗钱活动时通常会考虑到:需要隐藏有关金钱的真正拥有权及来源;改变有关金钱的形式;洗钱过程不得留下明显的痕迹;最后,必须始终控制洗钱的全过程。因为洗钱者要掩饰或隐瞒犯罪收益的性质、来源,就必须要对犯罪收益原有的形式加以转化,通过一系列复杂的环节,将犯罪收益伪装成合法收益。典型的洗钱过程常常分为处置、分层、融合三个作业阶段才能完成。具体讲:一是处置阶段。洗钱者将黑钱放入清洗系统,准备进行清洗。通常洗钱者将犯罪收益通过各种方式投入金融机构,以掩盖其非法面目。如存款、电汇到银行,或者直接购买各种有价证券、保险,其采用方式多种多样,而这是犯罪者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二是分层阶段。犯罪所得资金进入清洗系统后,洗钱者便通过复杂的多层次的转账金融交易模糊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将非法所得及其来源分开,分散其不法所得,通常是用账户上的资金进行期货交易,买卖贵重商品,买卖外汇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阶段的资金流动多是跨国界进行的,而且大多流向银行保密制度较严的国家和地区,这使得犯罪收益的追查较为困难。据报载,瑞士银行的“为储户保密”业务以良好的信誉、周到的服务赢得了全世界顾客的信誉。但今年来不断爆出的各种金融丑闻都或多或少地与瑞士的“保密业务”有关。三是融合阶段,经过分层阶段的清洗,犯罪所得资金已具备合法形式,洗钱者更以一项显然合法的转账为掩护,使黑钱与合法资金融入到合法金融和经济体制中,如投资于实业,用作正当正常的流转资金等。此时,犯罪收益已经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犯罪收益人可以自由地使用该犯罪收益了。从洗钱活动的过程可见洗钱犯罪的复杂性,也使得洗钱犯罪更加隐蔽、诡秘。

第五,洗钱犯罪的手段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当前全球金融业的飞速发展、金融服务的方便快捷,以及计算机等新技术越来越多地应用于金融领域,恰恰为洗钱者从事洗钱犯罪带来了有利条件,从而,洗钱也发展成为国际性专门产业,即具有手段上的高度专业性。比如借用计算机技术,通过金融系统进行犯罪收益的转移或储存。由于洗钱的专业性越来越强,从事洗钱活动的分子已不限于贩毒、走私等取得犯罪收益的人,而且出现了一批专业洗钱者,有的是银行家、律师、投资专家,有的是会计师、经纪人,由于他们精通法律相关经济业务,他们利用专业知识专门为走私、贩毒、黑社会犯罪集团等上游犯罪者提供洗钱服务。这里仅就电子商务与金融犯罪的紧密结合方面为例,即可看到洗钱犯罪的高度专业性。由于国际互联网的开通和“跳蚤卡”的出现,电子货币越来越成为一种广泛使用的付款方式。覆盖全球的个人电子转账速度快,取缔了票据和货币的储存与流通,使那些不法大款商人最感头痛的问题迎刃而解。设在加利福尼亚的全球网络在国际互联网上有一个网址,自诩能“处理来源于任何活动的现金”,在安提瓜岛和马恩岛提供“隐秘资产服务”,帮助顾客把资金转入美国银行系统,而不让任何人包括政府知道其源。电子付款的发展,只要不纳入国际财会范围里,最终会使得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变得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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