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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农地股份合作中的农民权益受损

2016-07-15王万江解安

人民论坛 2016年16期

王万江+++解安

【摘要】农地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农地改革中基层自发的探索与创造。在其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农民权益受损的问题,应通过完善农地股份合作的法律法规、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健全农地股份合作社治理机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等途径,保障农民权益。

【关键词】农地股份合作制 农民权益 保障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农地股份合作制运行中农民权益受损的突出表现

经济收益权受到损害。农地股份合作制推行后,由于资金、技术等的缺乏,造成我国农民与工商企业地位的不对等,使得农民土地股份折价低,从而挤压了农民收入增长空间。农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如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及市场波动等情形,工商企业将严重亏损甚至破产,股份分红不能及时到位,较为弱势一方的农民经济收益受到的影响更大。此外,农地股份合作社管理人员如果产生道德风险,或其经营失误,也会损害入股农民的经济收益。

民主权利受到侵害。一是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决策权缺失。一些地方政府在政绩冲动、资本逐利驱动下,借农地股份合作之名,强制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地,或强迫农民长期出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部分农民失去农地入股的自主决策权。二是农民参与民主管理合作社事务的程度偏低。农民在章程制订、股权设置、股红分配等方面话语权较弱。三是一些合作社日常管理混乱,财务不透明,侵害了入股农民的监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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