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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程消法专题的教学难点和重点

2016-07-15连婷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6年10期
关键词:消法经济法学时

连婷

经济法课程消法专题的教学难点和重点

连婷

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是教学设计重要的组成部分。虽然很多人将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混同了,但二者是不同却又相互关联的概念。介绍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的概念和关系,以经济法课程消法专题为例,解读消法专题的教学重点,设计消法专题的教学难点。

教学重点;教学难点;解读;设计

由于经济法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而且较为零散,经济法总被戏称“大杂烩”。根据本院的专业课程规划,经济法课程的授课学时十分有限,只有54学时,考虑到要和司法考试相结合,所以在设定教学内容时往往会选择一些司法考试经常涉及的经济法律制度,主要以专题的形式进行讲解,而司法考试很少涉及的就建议学生自学。在经济法课程中,消法一直是课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将第五章安排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计划安排6学时,其中包括2学时的视频放映,4学时的理论学习。在4学时的理论学习中,必须要突出教学重点和难点。

一、教学重点和难点的介绍

在教学设计中,教育者总会提及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但对很多人来说,他们大都认为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是一回事,笔者认为这是错误的说法,因为他们将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混同了。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是不同却又相互关联的概念。教学难点不一定是教学重点,有的教学重点同时也是教学难点。教学重点是学生应当掌握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是教学内容中的重点内容,对学生知识的掌握程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般来说,教学重点所花费的时间不一定比教学难点多,但教学重点所涉及的教学内容会要求学生掌握。简单来说,教学重点所涉及的教学内容往往是考点,从功利角度来说,学生也会重视教学重点。教学难点是学生不容易理解或不容易掌握的知识或技能技巧。对学生不容易理解或不容易掌握的教学难点,教师在讲授过程中要精心设计、力求突破,以达到知识的理解或技能技巧的掌握,否则会对后续的学习带来障碍,所以教学难点在课堂讲授中所占用的教学时间一般不低。但教学难点是对学生的拔高,理论性较强,偏重学生的理解和思考,鼓励学生形成自己的观点,独立性较强,因此教学难点有时很难作为考点。教学难点不一定是教学重点,有的教学重点同时也是教学难点。

二、解读消法专题的教学重点

1.消法的立法宗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开篇第一条就说明了其立法宗旨:“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作为每一个人,一生都无法回避消费,而作为交易双方,我们的立法者明确说“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什么没有说保护销售者的的合法权益?之所以有这么明显的立法倾向,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笔者在授课过程中运用参与式教学法,请同学们思考消费者的“弱”,通过学生的讨论结果总结消费者的“弱”体现在哪些方面。有同学说消费者不如商家有钱,有同学说消费者缺乏维权意识,还有同学说消费者的消费不理想。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积极思考,踊跃回答,最后经过教师的补充提炼出结论。

2.消费者的九大权利

消费者的九大权利一直是消法专题的教学重点,该部分内容一贯是经济法考试的重点。对于学生来说,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消费者九大权利的内容。在讲授安全权时,强调其在消费者九大权利中的地位——最基本的权利,在介绍其内涵时以案例辅助,同时注意扩展,如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在讲授知情同意权时,介绍中国转基因第一案——朱燕翎控告雀巢。在讲授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时,注意比较其区别。比较法院对酒店谢绝外带酒水和影院禁止自带零食的不同态度,分析其合理性。在讲授赔偿请求权时,简单介绍经营者责任的承担。在讲授结社权时,介绍国外消费者组织的建立。在讲授知识获得权时,启发学生思考“你从什么途径获得过消费知识”。在讲授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时,介绍“超市搜身”和一些民族特殊的禁忌,如回族。在讲授监督权时,介绍监督主体,思考媒体的作用。

3.消法修改的七大亮点

新旧法条的对比是法学教育的重点,通过新旧法条的对比,介绍相关背景,分析新旧法条的差异,体会立法者的意图,一直是法学工作者关注的重点。1993年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随着时间的推移、情事的变迁,在社会各阶层的期盼下,久经酝酿,2013年10月25日上午终于通过了《消法》的修订,新消法已经于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新《消法》的七大亮点,也是学生要重点掌握的部分。其中,需要注意七日后悔权的适用条件和例外,举证责任倒置在适用上的局限性,消费者信息保护首次入法,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合法性,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条件和计算方式,设立信用档案对经营者督促,结合《民事诉讼法》介绍消协的公益诉讼职能。同时,结合这二年《消法》的实施情况,分析立法中有待完善的部分。例如新《消法》提出了消费者信息保护,严格要求经营者不得泄露消费者信息,但消费者很难证明经营者的泄露行为,而且缺乏明确的惩罚。

三、设计消法专题的教学难点

1.消费者的范围

对“消费者”这个问题,笔者将其分为三个层次进行阐述。第一个层次,从法的适用角度,确定能否适用《消法》的“消费者”范围,主要从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的区别来判断,但注意农民的例外,进行农民购买化肥、种子等的行为,虽然是农业生产也是生产性消费,可基于农民不同于一般经营者的弱势地位,也将其纳入了《消法》的保护范围。第二个层次,明确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的判断标准,是以购买动机为判断标准,还是以购买物为判断标准。经过学生讨论,发现二者都有漏洞,笔者认为只要不是为了转售的购买即是生活性消费。第三个层次,细致解读条文,发现法律没有对“消费者”的主体形式明确定性,这时产生了疑问——“单位是不是消费者”。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单位不是消费者”的理由是什么,对比实践上地方立法认为“单位是消费者”的理由是什么。

2.争议的解决

争议的解决,笔者是将其嵌入消费者的赔偿请求权进行阐述的。在《消法》中,第六章专章论述了争议的解决。在授课过程中,笔者首先介绍了争议的五种解决路径,然后比较五种解决路径的优缺点,消费者在不同情形下的选择。比如:协商和解往往取决于经营者的态度,调解要看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的效率,投诉可能受到有关行政部门不作为的影响,仲裁可能面临一裁终局,诉讼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偏高。最后细则阐述了不同情形下经营者的责任。

3.消费者协会的性质

消费者协会性质的转变对学生来说是不容易理解或不容易掌握的教学难点,教师在讲授过程中需要精心设计。在授课过程中,笔者首先介绍了国外消费者协会的发展过程,然后介绍了我国消费者协会的发展,讲授相关背景材料,通过“欧典地板事件”讲述“315标识”,通过案件的分析了解我国消费者协会面临的问题如资金短缺。受到该事件的影响,我国政府决定对消费者协会提供专项资金,使消费者协会性质的发生了转变。

课题名称:

本文系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课题“新媒体条件下医学生医德教育实效性研究”(编号JG15DB217)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锦州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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