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治理”的德国范式与本土移植
2016-07-10金晶
社会政策研究 2016年2期
关键词:治理
金 晶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提出了将行业协会商会促进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引导其自主运行、有序竞争,并提出了法制化与非营利原则。截至2014年底,我国行业协会与商会总数达到近7万个,并以每年10%至15%的速度增长。①虽然《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已于2016年4月28日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施行,但是,我国尚未就社会组织进行统一立法,也未引入商会特别立法,即便是特别规制外国商会的《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也逐渐陈旧,因此,在我国商会行业协会改革步步推进的现实之下,商会治理的法律构建仍是一项基础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项具有现实需求的重大议题。我国应如何选择商会的立法模式?商会立法与民事一般法之间,存在何种内在关系?如何进行体系安排?在我国《民法总则》拟定中,应如何对团体法人进行类型区分?本文欲分析域外既有的商会立法模式,着重分析德国工商会的特别立法及其与民法、宪法等一般法的规范衔接,以此为我国商会组织的立法模式选择与规范体系安排提供初步素材。
二、商会外部“治理”结构:域外立法范式
商会的外部“治理”结构,亦即商会的法律结构模式(浦文昌等,2010:34)、制度模式或组织体例(肖海军,2010:127)。本文使用外部“治理”一词,意欲与商会内部治理相呼应。但究其实质,商会的立法模式或是制度模式,所折射的是国家与商事组织、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的张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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