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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构建与经济法的使命——市场规制作用为视角

2016-07-09周群

资治文摘 2016年5期
关键词:和谐社会经济法

【摘要】我党第十六届中国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首次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并将其作为我国发展建设的重要目标。社会发展的今天,生产力更新换代,经济社会发展迅猛,社会结构复杂,因此对于社会的和谐要求是方方面面的,而这其中经济领域的和谐对于整个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针对性,先瞻性和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和谐社会;经济法;市场规制

一、经济法的使命与和谐社会概说

和谐社会作为人们共同追求的社会理想之一,国内外都对于其进行过不同阶段和层次的研究和讨论,我国对于社会和谐的探讨和研究更是可追溯到中国古代的哲学思想当中。和谐社会的提出并作为我们目前的战略任务加以实施,势必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因素和力量来推进其实现,这其中当然也包括作为市场经济规制核心的经济法。探讨和谐社会中经济法的作用是和谐社会理论构建和实践运行中的重要方面,把经济法这一现代法放在和谐社会的大背景和战略方针下进行探讨,对于更好的发挥其作用,实现其立法价值,以及时代性的发展都是十分有益且必要的。因此,笔者在明确两者密切联系的基础之上,对于和谐社会与经济法的使命展开详细的探讨。

1.经济法的使命何在?

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其设置首先是对于经济环节的规制和经济社会的维护。关于经济法的使命的具体讨论,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产生本身就社会市场经济内在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经济法的出现是为了解决其他法律不能解决的关于市场经济运作的过程中出现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等双重社会使命。所以经济法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使命就是完善了规制市场秩序,运用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解决市场运作自身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妥善解决正式和谐社会对于市场经济的要求。从本质上分析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与和谐社会的追求目标也是相一致的,这种本质上的一致性也决定了经济法当然的成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途径和有效手段。笔者将在第二部分重点阐述其使命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2.和谐社会的涵义与要求

和谐社会作为人们当下的社会理想自提出之初就一直号召和调动这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为之努力,中外对于和谐社会的探讨也一直没有停止。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首次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并将其作为我国发展建设的重要目标。2005年以来,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中国共产党进一步提出将“和谐社会”作为党执政的战略任务,并逐步明确了“和谐”的理念,使得“和谐”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一根本价值取向。在我国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表述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3.经济法与和谐社会关系的探讨

经济法首先就是以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调节实现社会经济结构的协调和经济运行稳定发展为目标的,经济法制度构建的这一目标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理念是一脉相承的。这就要求这我们在和谐社会的社会和时代使命之下,更加关注经济法这一关乎社会民生并对于社会和谐的实现有着突出作用的部门法的构建上。这就要求我们首先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关注经济法对于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作用,并旨在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之下对于我国经济制度的建设提供新的建议和意见。下面笔者就通过具体分析经济法的使命来讨论其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密切关系。

二、经济法规制市场有利于社会和谐

经济法从调整对象,调整主体,调整内容等方面来看,作为市场法的经济法的要的使命就是对于社会主义市场进行规范和调控。通过来自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的多种手段来进行市场的规制和调节。因此我们从经济法使命的角度来理解和分析关于和谐社会构建问题,归根结底的看也是首先要从其最基础的经济法在规制市场方面发挥的各项作用来谈起,下面,笔者就从五方面分别探讨经济法在规制市场方面的使命。

1.反垄断有利于促进自由企业发展,实现公平竞争

市场经济的本质就在于充分的竞争和自由,垄断行为的出现实际上就是对于市场自由竞争的背离。为了完善被垄断行为破坏的市场,扭转市场竞争的主导趋势,经济法除了总的约束规划外,各国还有针对性的出台了专门针对这一问题的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在经济法总的原则和方针的指导下更加具有针对性和侧重点的去规范市场行为,通过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鼓励参与到对于市场经济利益和资源的有效配置来实现市场健康公平的竞争环境。而对于垄断行为的规制本身就是社会和谐构建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所倡导的公平竞争体制是和谐社会的重要要求和内容之一。

2.反不正当竞争有利于提升企业道德,提高竞争力

社会和谐要实现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实现社会的民主化和保证最大限度的自由。而市场经济对于自由的要求尤为突出,作为竞争化的市场经济社会,关于经济法国家立场的的干预作用如何充分发挥,如何在经济法的规制作用中实行竞争的维护,如何协调国家的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自身运行之中自由竞争发挥的作用自经济法构建之初就一直被关注,却从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在和谐社会构建的过程中,这个本身就存在着难以调和冲突的问题依旧值得继续重视,并最大限度的发挥两者之间的契合优势,这依旧是经济法和社会和谐共同关注的关键问题所在。

在市场竞争行为中,由于资源初期占有的不均衡,经营者常利用竞争优势造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的存在,导致社会资源的两极化差距进一步拉大,极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经济法正是通过排除、举出不正当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对市场行为进行预设的规范,从而来维护市场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市场环境的和谐,这就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来自于法律强制力的保障。

市场经济主体本身的唯利性使得市场运作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十分常见和突出,最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假冒,仿冒甚至剽窃他人的智力成果来经行不正当竞争获取自身利益,侵害他人利益。我国经济法中对于不法竞争行为的规制在很多法律法规中都有所体现,大都通过对行为的预设和惩戒的手段实现的。我国经济法领域中还专门针市场中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出台了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项法律专门针对市场各个环节中的不正当行为经行规制,以期待保证市场的良性运转,实现市场竞争的和谐,从而保证了社会整体的和谐。

3.消费者保护制度有利于促进消费者利益得以实现

对于消费者首先来说,消费者作为市场参与主体,与市场的其他主体相比较,占有极其有限的社会资源,使得其在市场主体的地位层级中占有显有控制和支配力。有限的资源决定下的自然权利分配模式局限了其发言权。其次,消费者与其他市场主体地位本身的对立性质使得处于利益对立关系两端的主体的利益分配变得极端且多变,而两者由于资源和信息占有各方面的不对称性,使得消费者在这种经济关系中处于明显劣势地位。最后,在市场主体的数量少来进行分析,消费者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的重要组成,占有市场主体绝大部分,市场本身就是一个消费环节和消费的过程。因此,社会主义市场庞大的消费群体的利益保护在数量上的比例优势也使得我们更加关注市场制度规制中对于消费者群体的利益保障。

面对上述消费者地位的这种情况,经济法针对具体的经济主体,针对参与市场环节,带动市场活力却占据有限市场资源的消费者群体,运用来源于国家并由法律赋予的强制力,采取各种市场法律的手段,通过制定经济法律体系的各项制度,侧重对于消费者群体的保护,更加旨在追求和实现实质意义行的公平,为达到这种实质意义上的公平经行法律规制尤其是市场经济法律规制上的倾斜性配置,通过对于市场生产经营和管理人员赋予更多的义务和责任,来维护消费者在整个利益格局中的公平与权力,从而达到对于消费者群体利益的法律倾斜,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合理权利要求,实现社会公平,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通过对我国经济法制度体系的学习我们不难发现,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经济法的立法的体系的很多方面都有所侧重和体现。例如在我国的合同法的订立过程中,就有关于格式条款中侧重保护规定,保护处于劣势地位的市场主体的利益。除此项规定外,关于合同领域强制缔约义务以及消费买卖合同和服务合同中对消费者特别保护的条款都体现了追求利益科学合理配置的经济法原理。此外,我国也在此项领域内有专门性的立法来保护消费者在市场中的各项合法权益。通过这样的经济法配置模式,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来实现对于利益主体之间实质公平的维护,而这种维护对于社会和谐的实现无疑是有利的。

4.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有利于规范经营者市场行为

产品质量决定着我们社会市场的整体质量,也就影响着社会和谐。经济法对于市场的规制,少不了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管环节,而市场监管在经济法的实际运作中主要体现在对于市场经营者具体市场行为的规制。

产品作为消费者主要的消费目的和生产销售者的主要生产销售对象,在完整的市场环节占有重要地位,产品质量如何关乎着市场经济的各项目标是否能够顺利得以实现,也关系这上述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问题。关于经济法系统内如何实现产品质量的监管问题,就不得不讨论到我国经济法领域内关于产品质量的单独立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其立法宗旨即旨在“加强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以实现最终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经济法通过法律监管作用来督促市场经济主体在关注效益的统治保证产品的质量,从而实现了对于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约束,实现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实现。

5.特殊市场的规制制度有利于实现市场和谐

关于特殊市场这也概念的出现是与一般市场相对应的,例如:通常讨论比较多的特殊市场如包括银行业,证券市场业,保险市场业在内的金融市场,食品药物市场,房地产建筑市场,自然垄断业市场等,这些市场有其特殊的行业准入和运作规则,在实际的经济法制度的配置和经济法规制中很多不能笼统而论,需要有针对性的加以规范。基于此,我国经济法针对特殊行业内的特殊问题也进行了分别的立法,在符合经济法总的要求和原则的基础之上做出针对特殊行业的专门规定。例如:在医药市场领域内,除了采用一般的《价格法》,《反不正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制外,国家还出台了针对该特殊市场的经济法规范,例如《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些特殊市场的特殊规制在保证经济法统一性的同时还实现了经济法的现实意义,对于进一步认识和完善经济法的市场规制作用,实现经济法的价值,从而更好的实现经济法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杨紫烜、徐杰:《:经济法学》(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谭洁:论经济管理主体的经济法特色[J].行政与法,2009:(3)

[3]岳彩申、袁林:《经济法利益分配功能之解释》[J].社会科学研究,2002:(3)

[4]邱本:《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经济法制》[J].当代法学,2007:(4)

作者简介:周群(1991--),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面:经济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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