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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委员(社区工作者)七项能力要素

2016-07-07邵里庭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6年6期
关键词: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动议

邵里庭

业委会委员(社区工作者)是群众(业主)经过一筹建、双过半、三备案推选产生的。广大群众的推选是一种信任,“信”为情意,“任”为期许。作为被推选产生的委员,应当清醒的认识到,面对群众(业主)的信任,要有感恩之心,不能辜负群众的“信任”,要通过不断提高自己的社区工作能力来报答群众的信任。

社区工作的范围广、涉及面大,包揽了事无巨细的“繁”“杂”“锁”“混”等众多社会矛盾,俗话讲“一人难顺百人意”,本文针对这些繁琐复杂的工作现状,提出业委会委员(社区工作者)能力七要素,供大家探讨参考。

一“真”:“真”相对于“假”而言,则是辩“真”事、用“真”情、讲“真”话

在讲“真”话的问题上要讲究“讲”的艺术。讲“真”话的底线是:“骗”人话不能讲,骗人即骗己;“套”话不要讲,不能解决问题,讲了白讲;“官”话要少讲,装腔作势令人讨厌听不进去。讲“真”话的原则是要说到做到,“言而有信”,在言到和做到之间要留有余地。不讲“过头话”“活络话”,实在不能直截了当讲真话时,宁可不讲,也不要讲“假”话。

二“净”:“言必信,行必果”是做人做事的标准

行事必须要做到“趋利要洁身自净,干事要透明干净”。所谓趋利要洁身自净则是公私分明,既不能为显自净,把本来合法、合理、合规的个人利益随意弃置,也不能在干事中为趋小团体、小圈子的私利而做得欲盖弥障不干净。

所谓的干净,第一点是办事讲究透明,原委透明、过程透明、结果透明,因为透明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不透明则不公,这是在社会工作中的第一条准则。第二点在于凡事要有个“了结”,不能虎头蛇尾或者没完没了。即使是没有结果也要把没有结果的结果,作个交代,不能随意的不了了之。

四“会”:会学习、会沟通、会组织、会开会

会学习是指在工作中既要勤于学,更要善于学,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会学习是一个最起码的基本功,要先学、勤学、学对、学全,努力使之成为一个学习型的机构。从委员会的实践出发,要讲究基础知识系统学、政策法规经常学、专业技能随时学、公关心理干中学。简单来说,学是先知先学的基础,在委员会工作中,“带着问题学”是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之一。

会沟通是指沟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包含情、识、言、行、礼、视、声、容、听、问、闻、记等要素。会沟通应立足于沟通者自己,而不能转置于被沟通对象。在众多的沟通要素中,作为沟通者必须把握好自己的沟通之“情”。

会组织是指为了推进小区业主自主、自管、自治工作,有序有效地为业主大会能够充分和尽量准确表达业主“团体意思”提供组织设计。在这里提出一种业主大会“二、八、三、四”组织模式供大家参考。

“二、八”——即参引经济学的“二、八”定律,按照群体中20%原动力,能对80%起带动和影响作用的一般性规律。用2:8的结构比设计区域功能,责任传递,循环运行。

“三”——在“二、八”设计的基础上,以分析目标为标志设计递阶式“三”个功能层,每个功能层又以“二、八”方式设计组织管理的整体模式。

“四”——引入管理学“有效管理幅度”理念,取有效管理幅的50%功能,以1:4为范围值(即1个人能对4个人实施信息运行的有效管理)在各个层面开展幅射面相对稳定的动态运行,实现管理的有效、有序循环。

会开会是指召开会议、组织会议、会议决议是所有业委会委员(社区工作者)的重要业务,学习开会应是一门必修课。

开会是现代社会沟通最主要的形式。人类通过会议来商讨和决定群体的事务和行动,若要持续有效,必须靠适当的机制来平衡和协调群体与个人之间的权责关系。以明确的规范和程序作为工具,会议才能真正集思广益、拓宽言路、凝聚共识,才能导致行动,产生实效。

在这里向大家介绍一种目前世界上公认的通用会议议事规则——《罗伯特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凸显三个特性,即约定性、工具性和价值中性。约定性,即规则明示在前,对事不对人;工具性,凡事不往道德上扯,能用工具来解决的绝不无端拔高和指控;价值中性,旨在凝聚组织认同,提高运作效率,平衡多元利益,通过文明议事来说服、辩论、妥协,从而形成有效行动。

召开会议的目的是要在不同的利益方之间求得持续的合作,参会者的立场越是多元,诉求越有差异,所涉及的利益分配越是复杂,议事规则的执行就越倾向于严格。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核心原则是“权利公正、充分讨论、一时一件、一事一议、多数裁决”。为了方便大家的理解和操作,笔者将《罗伯特议事规则》精炼为以下12条原则。

第1条,动议中心原则: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第2条,主持中立原则: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主持人若要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代行主持之责,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第3条,机会均等原则: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4条,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第5条,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6条,面对主持原则: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第7条,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分钟);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

第8条,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

第9条,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10条,文明表达原则: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11条,充分辩论原则: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第12条,多数裁决原则:(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

陈品禄/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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