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法律问题探究
2016-07-07刘纯根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6年6期
刘纯根
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以出租的方式提供给城镇中低收入群体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2010年6月20日,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随后又发布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为解决城镇“夹心层”群体的住房困难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2014年,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已基本建成,但由于我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有关公租房退出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使得房屋腾退不能顺畅实施,“退出难”问题尤为明显。基于此,本文就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的法律问题进行粗浅探讨。
一、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存在的法律缺陷
1.立法体系不健全
任何社会保障制度要发挥其为广大民众服务的作用,都必须依靠严格的立法作为支撑。住房保障制度属于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作为其重要组成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规定应当体现在法律中,但当前我国并未出台专门的有关住房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和《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都对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的主体、条件、程序、管理及责任方面都有所涉及,然而这些大多是政策的宏观指导,在具体实践指导方面只有一部《管理办法》。北京、上海、重庆等大城市根据自己的发展水平制定了公共租赁住房方面的具体法规规章,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指导而显得过于杂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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