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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助力“一带一路”发展战略

2016-07-05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国际税收 2016年5期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关税收政策



税收助力“一带一路”发展战略

实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对于中国加强对外投资和合作,促进我国和沿线国家经贸合作、民生改善、人文交流,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近年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主动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正确处理扩大对外开放和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的关系,充分发挥税收协定作用,一方面完善税收政策,务实推进,另一方面拓展税收宣传与服务,强化舆论引导,努力打造政府主导、企业参与、民间促进的立体格局,为中国纳税人“走出去”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

一、提升税收站位,积极主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自2015年以来,中央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陆续推出多项围绕“一带一路”战略开展的工作规划或方案。国家税务总局积极参与研究,认真出谋划策,提供税收政策保障,广泛参与相关项目合作,形成服务企业“走出去”的合力。

2016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在北京签署《合作备忘录》,旨在发挥各自职能和优势,共同服务我国对外开放战略。根据《合作备忘录》,双方的合作内容主要包括:建立日常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同推介税收法规,在重要国际活动中宣传税收政策;协作开展涉税服务以及加强培训与人力资源合作等。与贸促会等组织开展合作,进一步拓展了税收服务“一带一路”的政策空间,具有示范效应和深远意义。

二、完善税收政策,优化征管流程

现行税收政策法规对境外所得采取限额抵免课税制度,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执行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出台相关文件,从具体操作角度对境外所得的适用范围、收入确认、投资损失和业务盈亏弥补的处理、境外缴纳税款的抵扣等进行解释。同时,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适用15%的优惠税率,对“走出去”的特定行业试行“不分国不分项”的抵免计算方法,并将间接抵免层级增加至五层。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外贸经济发展,国家税务总局简化出口退(免)税流程,便利外贸出口企业。通过实施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对纳税信用好、税收遵从度高的一类企业简化管理,申报退税时不需提供纸质凭证,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对纳税信用差的企业,强化管理,从严审核,排除疑点后方可退税。实施“差别化”管理,有利于增强出口企业的税收遵从意识,得到了出口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广泛认同。

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支持出口企业发展。允许由于非主观原因未能及时办理退(免)税申报的出口企业办理延期申报,帮助企业减少损失;简化退税申报手续,企业在出口货物申报退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报关单,并取消了三项退税申报资料,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将管理难度小、便于征退税衔接的生产企业和部分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下放到县(区)国税局审批,便于出口企业就近办理退税,税务机关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三、加快税收协定谈签,营造合作共赢的税收环境

2015年,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全面实施以及亚投行的成立,国家税务总局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展开了一系列积极合作:

2015年3月,在习近平总书记和印度尼西亚总统佐科的共同见证下,王军局长代表我国政府签署了中国印尼税收协定议定书和谅解备忘录。

2015年4月,在习近平总书记和越共总书记阮富仲的共同见证下,王军局长代表我国政府签署了《中越联合勘探北部湾海上油气资源税收问题的协议》。

201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访问俄罗斯期间,王军局长代表我国政府签署了中俄税收协定议定书。

2015年10月,为配合中国-中东欧16国总理苏州会议,中国与罗马尼亚就修订税收协定达成一致并作为重大外交成果对外宣布。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梳理了与“一带一路”沿线64个国家签订税收协定的情况,在尚未与我国签署协定的国家中择重点开展谈判,同时与一些国家就现行协定进行了修订。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与柬埔寨、俄罗斯、印度尼西亚、印度、巴基斯坦和罗马尼亚进行了税收协定谈判或修订性谈判。2015年新签署的税收协定、议定书和谅解备忘录将大大减轻我国金融机构境外利息预提税负担。

除谈签税收协定外,国家税务总局还积极处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相互协商案件,帮助我国企业解决境外涉税争议,为企业减轻境外税收负担。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通过与印度、印度尼西亚、塔吉克斯坦等“一带一路”国家开展相互协商,为我国企业减轻境外税收负担,消除双重征税。

四、加强沟通合作,帮助企业了解沿线国家税收政策

中国企业到海外发展,需要改变思维方式,改变投资理念,这是企业的“换脑”。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帮助企业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制及税收政策,这是税务机关应该做的“功课”。

在“走出去”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制缺乏了解,无法合理判断并有效控制“走出去”的税收风险,希望得到税务机关的帮助。从税务机关自身来看,缺乏对境外税收信息的了解亦是制约工作开展的一个主要瓶颈。

基于这些考虑,201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国别(地区)税收信息研究工作全面覆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我国“走出去”纳税人主要投资目的地,共计95个国家和地区。目前,美国、蒙古国、中国香港地区三份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已经编撰完成并在税务总局网站公开发布,受到纳税人的欢迎。

与此同时,各地在开展国别(地区)税收信息研究的过程中,也形成了良性发展的格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翻译出版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款和其他应缴财政款法(税法)》,为“走出去”企业了解哈萨克斯坦的税制及税收政策提供了权威解读。各地也以国别(地区)税收信息研究为契机,着力培养专门研究对口国家和地区税收问题的业务骨干。

加强国别(地区)税收信息研究离不开合作,离不开与相关国家(地区)的密切联系。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深化国际合作,会同商务部举办了两期以“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为主题的部分亚洲、非洲国家税收培训班,其中包括28名来自蒙古国、伊拉克、埃及等7个“一带一路”国家的税务官员。通过培训帮助相关国家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也在我国“走出去”企业与这些国家税务主管当局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务主管当局的征管互助和协作,一方面维护了国家税收权益,另一方面帮助“走出去”企业防范税收风险,使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更加坚实。

五、优化税收服务,让“走出去”企业走得更稳更远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 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的通知》,从“谈签协定维权益、改善服务促发展、加强合作谋共赢”三个方面制定出台了十项税收措施,在政策支持助推国家对外开放战略上持续发力。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减轻了银行业“走出去”的税收负担。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对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六国对外投资的税收政策以及管理服务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对完善我国对外投资税收政策提出了建议。

在完善税收政策的同时,强化税收政策辅导,服务“走出去”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在官网建立了“一带一路”税收服务专栏,分国别发布“一带一路”国家税收指南,提示对外投资税收风险,介绍有关国家税收政策等。设立12366“走出去”企业热线专席,在12366税务咨询平台上设置专岗,解答“走出去”企业的政策咨询,回应服务诉求。以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建设为抓手,主动对接“一带一路”战略,充分运用大数据平台,及时收集、分析、反馈跨行业、跨地区、跨国境的税收管理服务信息,更好地服务“走出去”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还主办了一系列高水平、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在中国政府网和12366呼叫中心举办了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在线访谈;举办“BEPS最新成果对‘走出去’企业影响研讨会”;积极部署全国税务机关统一开展税收协定宣传周活动。各级税务机关也创新形式,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宣传活动。如北京地税与电视台合作录制专题片《让“走出去”的步伐更快更稳》;福建国地税联合举办“服务海丝核心区 一带一路税收行”新闻通报会暨政策宣讲会;云南地税、黑龙江国税和广西国税分别在“中国—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博览会”设置税收服务台,借助国际化平台,开展宣传与咨询;深圳地税举办数期“走出去”税收沙龙,邀请中国香港特区税务官员解读香港税制;海南国税通过“夹报宣传”,将税收协定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内容编制成宣传单,连同10万份《南国都市报》发放给纳税人和公众,形成多样的宣传活动,受到企业热烈欢迎。

为更好地发挥中介机构作用,丰富培训形式,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联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在北京举办了“一带一路”涉税服务公益大讲堂。广东省国税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等单位联合知名税务师事务所举办了以“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政策” 、“海外投资税务筹划”等为主题的讲座和培训,从税务机关、中介机构和企业多重角度研讨“走出去”企业面临的跨境税收问题,引导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更专业的税收咨询服务。

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下,各地税务机关实地走访了800多家“走出去”企业。通过实地调研,税务机关对企业诸如错误适用税收协定条款、没有合理享受税收优惠等问题进行了指导,帮助企业降低了税收负担。例如,河南国税在调研过程中帮助一家“走出去”企业挽回境外税收损失,直接帮助企业扭亏为盈。四川国税在走访中针对“走出去”企业签订的海外工程项目可能存在的跨境税收问题,派出工作小组为企业专门辅导,针对合同缺陷提出有效改革建议,提前为企业排查跨境税收风险。

以全面贯彻落实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为契机,形成了总局、地方上下协调,国税、地税横向配合,多措并举的局面,推动我国企业“走出去”,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本文由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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