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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论坛不遗余力推进国际税改

2016-07-05阿基姆普洛斯

国际税收 2016年5期
关键词:国别税务机关征管

阿基姆·普洛斯



税收征管论坛不遗余力推进国际税改

阿基姆·普洛斯

经合组织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处处长阿基姆·普洛斯

背景:本文介绍了当前各国税务机关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收征管论坛(FTA)为落实国际税改所采取的工作举措,主要包括统一报告标准、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第13项行动计划之国别报告、BEPS第14项行动计划之相互协商程序以及能力建设。

引言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境活动日益普遍。各国税务机关需要同心合力,并肩协作,确保纳税人向正确的税收辖区缴纳金额正确的税款。为此,需要构建一个既能有效应对逃、避税,促进经济繁荣和增长,又能避免双重征税的体系。这一体系并不回避开发必要的工具,来应对不愿遵从税法的纳税人,同时也搭建起遵从桥梁,为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提供帮助。

OECD长期致力于制定国际标准、分享最佳实践并在更大范围内促进国际税收政策和征管合作。正是在此背景下,OECD和二十国集团(G20)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致力于完善国际税收制度,提高制度的公平性,确保其规则适应21世纪的需要,并在这些领域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在此过程中,G20和OECD的工作已远远超越了成员单位范围,从而使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和地区都能够从这一更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中受益。

G20/OECD工作的重点是通过自动情报交换(即统一报告标准,或CRS)以及近期应对BEPS等举措来提高透明度,打击逃税。有关这些领域的著述甚众(如本刊2015年第8期文章《自动税收情报交换如何成为新的全球标准》)。本文意在强调税收征管论坛(FTA)在推进国际税改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而非全面介绍提高税收透明度和应对BEPS问题所做出的努力。

税收征管论坛成立于2002年,是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下属机构。成立至今,该论坛已发展成为推动46个成员辖区税务机关之间加强税收协作的独特平台。FTA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税务机关可用于识别、探讨和影响相关国际趋势,酝酿提高全球税收征管水平新理念的论坛。FTA的工作项目由来自13国税务局长组成的指导委员会决定并监督,其工作重点是推进G20/OECD国际税改措施。FTA很早就认识到,自动情报交换(AEOI)和BEPS对于加强税收政策合作和税收征管协作,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FTA指导委员会进行了“测绘”工作,帮助各成员税务局长更深刻地理解孤军奋战所面临的挑战,并据以确定推进项目合作、采取联合行动的最佳领域。下文概括了FTA决定采取联合行动,使各成员、利益相关方以及纳税人受益的四个领域。

一、改进自动情报交换——实施统一报告标准

在全球化金融体系下,纳税人从事跨境经营活动日益频繁,囿于国境限制的税务机关惟有密切协作,方能确保这一体系行久致远。国际税收协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提高税收透明度,更具体而言就是通过交换税收情报,应对离岸逃税行为。

近期,全球在提高税收透明度,特别是开展自动情报交换的进展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推进。G20领导人在2013年9月峰会上全面通过了OECD关于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全球自动情报交换模式的倡议,并邀请OECD与G20成员一起制定自动情报交换的统一全新标准。

2014年7月15日,OECD理事会批准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也被称为“统一报告标准”或CRS)。随后,2014年9月召开的G20财长会议以及2014年11月召开的G20领导人布里斯班峰会通过了这一标准。

目前,包括几乎全部金融中心在内的96个辖区已承诺实施统一报告标准,超过50个辖区将在2017年9月就2016年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实施第一次自动交换,其余辖区将随后在2018年9月就2017年的信息进行自动交换。

(一)统一报告标准的主要特征

按照统一报告标准的要求,各辖区应从金融机构收集信息,按年与其他辖区进行自动交换。

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不仅包括银行和托管机构,还包括经纪人、某些投资集合工具以及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应报告账户包括个人账户和实体账户(含信托和基金),而且统一报告标准还要求看穿消极实体,报告最终控制该实体的个人的信息。

应报告账户的应报送金融信息包括所有类型的投资所得(含利息、股息、某些保险合同所得及其他类似所得)、账户余额以及买卖金融资产的收益。

统一报告标准也规定了金融机构识别应报告账户所必须执行的尽职调查程序。

(二)自动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鉴于统一报告标准下信息交换的全球性和多边性,建立自动情报交换关系的最佳路径是加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以下简称“《多边公约》”)。到目前为止,包括中国在内的94个辖区已签署公约。

根据《多边公约》实施自动交换,要求两方(或以上)签订主管当局协议,从而使多方签订统一协议成为可能(实际的自动交换实践仍建立于双边基础上)。在统一报告标准下,中国和其他79个辖区已签署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协议(以下简称CRS MCAA),成为参与辖区间激活和操作按照统一报告标准实施自动情报交换的载体。此外,该协议还明确了交换信息的内容,并解决了交换时间和格式等实际问题。

在实际操作层面,任何两个辖区根据CRS MCAA启动自动交换,其前提必须是双方都已建立收集和交换统一报告标准数据的法律框架,具备相应的征管能力,并制定了对所接收的信息严格保密的制度规范。此外,还要求双方辖区指定彼此为有意愿交换情报的合作伙伴。

(三)实施挑战

FTA早已将工作重点聚焦于加强各国合作,共同应对实施这一宏大而复杂的全球工程所带来的挑战。目前,世界各国都已进入统一报告标准的实施阶段。实施的第一步正如前文所述,80个辖区已经签订了统一报告标准多边主管当局协议,并根据该协议建立了国际自动交换的框架。

此外,为数众多的辖区已经或正在推动要求金融机构按照统一报告标准进行尽职调查和履行报告义务的国内法律条款生效。

在按照统一报告标准开展自动交换进入实操阶段之前,一个严峻的挑战就是建立收集和交换情报的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同时还要确保统一报告标准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因此,需要特别关注的一点是,要建立金融机构和税务主管当局之间交换信息的安全沟通渠道。为此,FTA的离岸遵从项目制定了统一报告标准实施任务清单,各成员税务机关可据此评估实施统一报告标准需要在哪些方面改变管理制度和流程。

在确保各成员税务机关间安全高效地交换税收情报方面,FTA也发挥着引领作用。在充分认识到众多承诺实施统一报告标准的各辖区税务机关之间启动全面自动情报交换需要建立上千个双边传输系统,才能赶得及在未来2-3年内开始实施交换这一现实问题后,FTA启动了搭建统一传输系统(CTS)的项目。此外,许多参与交换的辖区没有或者几乎没有自动情报交换的经验或能力以及实际开展自动情报交换的资源。FTA采购统一传输系统,将有助于缓解上述难题。统一传输系统由FTA成员支持和资助,预计该系统搭建完成,刚好赶得及实施2017年9月统一报告标准数据的第一次交换。

第一次自动交换距今不过一年有余,因此各辖区税务机关正在积极评估如何有效利用从其他辖区交换来的信息,以改进税收遵从。这意味着必须从一开始就将数据的有效使用融入税务机关的整个实施过程。

由于统一报告标准的实施,各辖区将会获得本国居民海外金融账户以及通过这些账户进行交易的标准化信息。届时,将会有众多辖区提供海量纳税人的信息,因此,对所接收信息进行系统而有效地利用,以实现统一报告标准应对离岸逃税和提高税收遵从的目标,就显得至关重要。

为此,FTA为各成员税务机关开发了工具箱,提供了自动情报交换各个方面可能需要制定的政策和国别经验概览。为了使一国经验亦能为他国所用,该工具箱还提供了某国某一特定领域专家的信息,并将建立安全网页,以便税务机关在此分享政策性文件和工具。可以预见,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国在使用统一报告标准数据方面的经验将更加丰富,该工具箱也会吸收更多的政策、工具以及经验,从而有助于更好地分享最佳实践。

无论是从发送和使用所接收信息的管理制度来看还是就信息系统而言,FTA都是确保税务机关为第一次交换统一报告标准数据做好充分准备的理想平台。此外,通过建立统一传输系统,FTA确保了税务机关的交换可以通过依据最新信息安全标准开发的全球传输系统加以实施。

交换统一报告标准信息于2017年启动,必将有助于提高全球金融账户的税收透明度,从根本上改变国际税收格局。中国与其他95个辖区正在为实施统一报告标准进行法律、管理和技术准备,此时在北京召开FTA大会,可谓恰逢其时。以此盛会为契机,各成员税务机关将密切合作,确保统一报告标准及时有效地实施,维护税务机关以及更大范围内所有守法纳税人的利益。

二、实施BEPS第13项行动计划与国别报告

为了帮助各国打击逃税行为,OECD携手G20成员,通过制定和执行BEPS15项行动计划来强化国际税收标准。这一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要求跨国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更加完善的转让定价资料,来部分消除双重征税。BEPS第13项行动计划报告针对转让定价资料提出了三个层次的要求:

• 主文档,具体包括跨国企业全球经营业务的高层信息、组织架构、转让定价策略、无形资产和融资情况;

• 本地文档,主要与跨国企业集团中某一本地纳税人有关,具体包括该纳税人与外国关联企业从事交易的转让定价分析;

• 国别报告,是跨国企业呈送其经营业务所在辖区的年度报告,具体包括从关联方和非关联方取得的收入、税前盈亏、已纳和应纳所得税、实收资本、累积收益、雇员人数、有形资产以及集团内所有实体的名单、各实体居民身份所在辖区及其经营性质。

国别报告(CbC)是经批准的BEPS一揽子行动中的四个最低新标准之一。因此,所有G20和OECD成员(包括作为G20轮值主席的中国在内)均已同意在其国内法中执行国别报告制度,执行的时间表颇为紧迫。这意味着跨国企业应就2016年1月1日起的财政年度首次准备并提交国别报告。此外,考虑到国别报告能够为税务机关带来巨大收益,许多非G20和OECD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紧随G20和OECD的步伐,也将快速推进国别报告在本国的实施。

(一)国别报告的主要特征

设计国别报告的要求,旨在提供高度相关的数据,同时出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利益考虑,要确保这一流程的高效一致。这包括设定国别报告门槛、集中申报流程以及采用统一格式,具体如下:

1.设定门槛:只有集团汇总年收入达到或超过7.5亿欧元(或当地等值货币)的跨国企业才需要准备国别报告。这一门槛将有助于捕捉那些取得收入占全部企业收入90%左右的跨国企业,确保税务机关能够获得最重要的跨国企业集团的国别报告信息。同时,这一门槛还可以将90%左右的跨国企业集团排除在国别报告义务之外,从而大幅降低税务机关“信息超载”的风险。

2.集中申报流程:一般而言,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母公司会向其居民身份所在辖区税务机关准备并提交国别报告。经过审核,该税务机关能够识别该跨国企业集团在哪些外国辖区设立了具有当地税收居民身份的实体。该税务机关会根据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协议(如《多边公约》),与上述外国辖区税务机关自动交换国别报告。利用情报交换协议实施交换,可确保为数众多的税务机关能够以高效安全的方式获取国别报告,同时降低跨国企业不得不向每个经营所在辖区分别提交国别报告的负担。此外,BEPS第13项行动计划报告也提供了额外保障,解决了上述申报和国际情报交换机制可能无法操作的情形,即代理申报或本地申报。

3.采用统一格式:为了确保为数众多的辖区在实施国别报告机制时能够保持一致性,标准化交换模板得到各国的一致认可通过。这一模板将确保所有的国别报告采用统一格式,从而为纳税人提供履行义务的确定性,同时也有助于税务机关系统地解释国别报告。开发统一的XML报文格式,是对标准化模板的有益补充,有助于电子国别报告的安全交换。

(二)合理有效地使用国别报告

到目前为止,各国通常只能获得本国居民纳税人的转让定价信息和税收风险情况。如今,国别报告将为税务机关提供跨国企业集团全球经营和税收风险的总体概况,从而使一国税务机关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纳税人在整个集团中的角色,识别出以往未能发现的架构、关系和趋势。

但是,国别报告并不包含立即做出转让定价调整或者开展纳税评估所必需的细节信息。例如,即使国别报告显示纳税人在某一特定辖区取得大额关联收入却在当地纳税甚少,也不能排除存在合理解释的可能,例如非经常性巨额亏损、额外折旧提存或者税收优惠政策。

第13项行动计划报告反映了国际社会就合理使用国别报告所达成的共识。税务机关可以在以下方面使用国别报告:1.开展高层转让定价风险分析;2.评估其他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风险;3.进行经济和统计分析。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无权将国别报告作为证明转让定价合理性的唯一证据,或者根据所得的全球公式分配法进行纳税调整。

(三)实施挑战

实施国别报告的时间已相当紧迫。许多辖区已制定国内法,要求第一批跨国企业及时准备2016财政年度的国别报告,2017年12月前报送给税务机关,2018 年6月在相关税务机关之间进行交换。

为了满足这一时间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同时完成多项工作,包括制定法律、签订国际交换协议、开发信息系统、培训税务干部、采取措施保障数据安全、争取利益相关方的支持和参与,并为纳税人提供指导。

除了上述必须马上落实的工作以外,税务机关还需考虑如何确保国别报告信息得到有效利用,其中包括风险评估工具的类型如何适用于国别报告,以及国别报告信息如何与其他可获得的信息(如纳税申报表信息、合作遵从项目信息以及根据BEPS第5项行动计划获取的其他国际信息)结合使用。

(四)FTA的作用与北京大会

FTA是帮助税务机关实施国别报告机制并从中获益的理想载体。尤为值得一提的是,FTA成员税务局长们将在北京大会上发布两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成果。

首先,FTA将为各辖区税务局长们提供一揽子实施指引,具体包括任务清单和时间表。税务机关可据此全面掌握实施国别报告机制需要建立的重要流程。在北京大会上发布该指引,可以确保税务机关的顶层决策者充分了解实施国别报告机制的关键时间节点。

其次,北京大会将为各国提供签订多边主管当局协议的契机。多边主管当局协议的操作性协议明确了与对方税务机关交换国别报告的具体安排。届时将举行签约仪式,庆祝这一盛事。

北京大会还将提供良机,突出FTA在帮助税务机关实施国别报告方面所做出的长期努力。FTA已承诺起草报告,为税务机关有效利用国别报告信息提供指引。该报告将充分听取FTA成员的意见,包含实际案例研究以及如何充分利用国别报告信息识别转让定价和其他避税风险。在报告中采用FTA成员的集体意见,有助于确保税务机关高效分享共同面临的实施挑战和最佳实践。

国别报告机制承诺,将通过提高重量级跨国企业集团全球经营和风险概况的透明度,使税务机关如虎添翼。FTA推进国别报告机制并在合理有效地利用信息打击避税方面提供指导,将有助于国别报告机制发挥出潜在效用。这些努力也将使国别报告机制成为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另一重要工具。

三、相互协商程序

(一)对改进争端解决流程有效性的需求不断增长

2015年10月向G20提交的BEPS一揽子成果中包含一系列最低标准、统一方法和最佳实践,用以应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确保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与之同等重要的是,这些措施并不会导致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或者意料之外的双重征税。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25条(相互协商程序)提供了一项机制,缔约国主管当局之间可据此密切合作,解决协定条款解释上的差异或适用上的困难——这些差异和困难可能会导致纳税人被违反协定征税。改进相互协商程序的操作和执行是应对BEPS问题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二)FTA相互协商程序论坛

FTA相互协商程序论坛由OECD 税收征管论坛于2014年组建,其职责是关注和解决影响所有成员相互协商程序的关键问题,提高相互协商效率,满足政府部门和纳税人的需要。该论坛的关注重点包括:

• 应对主管当局面临的资源和授权挑战;

• 基于互信建立主管当局联系;

• 通过建立与纳税人之间更好的互动关系等措施完善案件解决流程;

• 改进一国税务机关相互协商与审计职能之间的关系,提高相互协商程序的可获得性以及税收调整导致双重征税风险的意识。

BEPS第14项行动计划报告中的相互协商程序

BEPS第14项行动计划包含一系列提高相互协商程序有效性的措施,其核心是建立最低标准,具体包括消除影响相互协商程序有效性和高效性障碍的诸多措施。这些措施反映了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应具备的四个关键特征:1.防止争端的产生;2.相互协商程序机制的建立及其救济渠道的开放;3.相互协商程序案件的解决;4.相互协商程序协议的执行。最佳实践在关键领域超越了最低标准,是对最低标准的有益补充。人们期待各国在审议其现行的相互协商程序机制时,能够在最佳实践并非强制义务的情况下,依然将其引入本国。

最低标准和最佳实践的各项要素都是为了达到以下三个总体目标:1.各国应确保全面而善意地实施协定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义务,并及时解决相互协商程序案件。2.各国应建立管理程序,避免协定争端的产生,促进协定争端的解决。3.各国应确保符合协定第25条第1款要求的纳税人能够获得相互协商程序的救济。

除了承诺实施最低标准以外,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在内的20个国家也承诺采用和执行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相互协商程序仲裁,以此作为在特定时限内解决协定争端的保障机制。OECD网站数据显示,2013年底,超过90%的未结案件都牵涉这些国家。目前,作为多边工具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强制约束力的仲裁条款正在起草制定中。此项工作预计2016年完成。

(三)论坛的作用

作为负责改进相互协商程序操作效果的机构,FTA相互协商程序论坛是推进各国有效、透明地实施最低标准的核心力量。

(四)同行审议和监督

第14项行动计划报告授权FTA相互协商程序论坛和税收协定及相关问题第1工作组(“WP1”)制定审议范围和评估方法,以确保对已承诺国家的最低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审议的流程平顺稳健。这一审议流程将发现一国现行的相互协商程序机制的优势与不足,并提出帮助该国达到最低标准的改进建议。同行审议将由相互协商程序论坛组织实施,并定期向G20汇报工作进展。为提高审议流程的透明度,审议结果将公布在OECD网站上。第一批同行审议报告将于2017年提交G20。

(五)定期报告数据

自2006年起,OECD开始公布各国相互协商程序的未结案数以及平均结案时间,这些数据是根据各国目前各自使用的统计方法计算案件数量和所需时间的。自2016年起,相互协商程序论坛制定了数据报告模板,包括对立案和结案日期的清晰定义以及这两个日期之间的重要时间节点,从而将推动这一流程得到改进,透明度得到提高。

(六)提高简介信息的可获得性

相互协商程序是确保税务机关依据协定条款对纳税人征税的关键工具。因此,保证一国相互协商程序机制易为纳税人所用并且透明,是至关重要的。最低标准要求各国建立“相互协商程序”简介,涵盖相互协商程序规则、指引和流程以及纳税人如何提出相互协商程序请求等信息。为了帮助各国制作简介,FTA相互协商程序论坛和第1工作组正在制定模板,以便为纳税人提供一国相互协商程序机制的有用信息,并充分考虑各国实施最低标准和最佳实践的透明度需求。OECD网站将发布相互协商程序简介,从而为纳税人提供一个简易而集中的查询地点。

(七)最低信息和资料要求

帮助符合第25条第1款要求的纳税人改进相互协商程序的救济渠道并及时解决相互协商程序案件,是第14项行动计划报告的两大核心目标。纳税人的相互协商程序申请应包含各国根据其公开发布的指引或规则所要求的信息资料,以帮助各国审核是否应当受理该请求。最低标准要求,只要纳税人的相互协商程序请求包含其公开发布的指引或规则所规定的全部信息资料,各国就不得以信息资料不全为由拒绝受理。FTA相互协商程序论坛正在拟定所需信息资料清单,以便为各成员制定或提高本国相互协商程序指引或规则提供指导。各国所制定的指引或规则可以帮助纳税人做好提出相互协商程序请求的准备,并确保上述请求不会因为信息不全而被拒绝受理。

最低标准要求各国加入FTA相互协商程序论坛,并积极参与其相关工作。随着承诺执行最低标准的辖区数量日益增多,该论坛的成员数量必将随之增长,参与改进相互协商程序工作的辖区数量也将进一步增多,工作领域也将扩大到第14项行动计划报告未能涵盖的领域。这些改进措施将惠及各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

(八)上述改进措施的影响

最低标准、最佳实践以及部分国家对具有强制约束力的仲裁所做出的承诺,三者共同构成有效的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四个阶段的核心要素,即:防止争端的产生、相互协商程序机制的建立以及救济渠道的开放、相互协商程序案件的解决以及相互协商程序协议的执行。就纳税人而言,相互协商程序的救济渠道更易获取,案件解决速度更快,必将有助于提高其国际税收事务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减少违反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并消除重复征税。从各国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大部分相互协商程序案件可更快结案,从而能够将征管资源集中在最重要、最复杂的案件上。从更广泛的利益而言,建立有效机制,解决任何超出意料之外的潜在双重征税问题,可令各国信心倍增,有助于推动其执行应对BEPS和实现国内政策目标的稳健举措。

图 / 李鸿翔

四、能力建设

G20领导人表示,健全高效的国际税收体制对于全球经济复苏至关重要。然而,国际税收框架的缺陷与不足却影响了政府培育可持续税源的能力,这些税源对于政府投资促进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增强公民能力、责任感和响应力不可或缺。OECD和G20一直在同时推动BEPS和自动情报交换,以改进和强化国际税收标准与实践。

为了确保发展中国家充分、高效地参与这些举措并从中受益,G20与OECD积极扩大包容性,将发展中国家纳入全球税收对话中来。由此,发展中国家税收能力建设的需求日增,各利益相关方做了大量工作,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其结果是,对能力建设的资源投入不断增长,促使各国呼吁采取多边和双边措施,以协调合作、经济高效并且可持续的方式更好地应对这一需求。

(一)税收征管能力建设

征管环节是税收能力建设的关键所在。分享实用的专业知识,建立和维持税务机关之间的良好关系,是实现有效合作的关键。尽管发展中国家的工作重点及国情各有不同,但提高税收征管统一标准是各国税务机关共同的任务和重要关切。考虑到这一点,并结合BEPS项目和自动情报交换的推进,FTA于2015年启动了税收能力建设项目,其目标是指导税务机关如何满足日益增长的能力建设需要。中国和加拿大牵头负责项目的实施,同时,该项目也得到了FTA秘书处和由FTA成员组成的工作小组的大力支持。

2016年2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OECD、联合国和世界银行提出建议,加大合作力度,建立税收征管技术援助项目合作平台,G20对此表示欢迎。FTA正在推进的税收能力建设项目将有助于回应G20的行动号召。

(二)FTA能力建设项目

FTA能力建设项目梳理了税收征管能力建设现状,归纳了回应发展中国家需求的主要措施和最新发展,回顾了税务机关及国际和区域组织安排和提供能力建设的现行实践。此外,该项目研究了如何利用技术,主要是利用知识分享平台来高效推进能力建设。最后,该项目锁定了改进和全面加强国际合作的契机。

通过实施这一项目,FTA在提供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方面主要有五项重要发现:1.强化国际合作对税务机关来说具有战略意义。2.FTA成员在能力建设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3.对于援助方税务局而言,开展能力建设活动的方式和方法对能力建设效果将产生重大影响。4.随着援助需求的不断增加,要求税务机关在提供援助时要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5.援助方税务机关如何采用统一方法提供能力建设支持,需要深入探讨。

根据以上发现,FTA提出四项重要建议,为FTA及其成员今后组织和提供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活动提供了指导。这四项建议具体包括:

1.FTA及其成员采用并推进统一的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框架。本报告制定了理论性框架,以帮助各国及国际组织确定援助对象、制定项目规划、优化工作排序、做好跟踪评估。

2.FTA及其成员寻求在本辖区实行“政府总动员”的工作方式,来推进国内能力建设举措。认识到政府总动员方式的益处并在此领域发挥着引领作用的国家已经开始将税务机关的能力建设活动融入更大范围的国家发展战略中。

3.FTA及其成员参与知识共享平台的建设。开发设计知识共享平台的目的是强化相互合作,提升知识和资料的共享效率,从而提高税收征管能力,最终达到所有感兴趣的税务机关均可使用这一平台的理想状态。

4.FTA建立能力建设合作网络,强化各方协调合作。当前国际社会正在开展大量的能力建设活动,国际和区域组织间的合作也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然而,加强各方协作,依然任重道远。

税务机关在实施上述国际税改重要举措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正是2016年5月在中国北京召开的第10届税收征管论坛大会所要探讨的主题。届时,税务局长和其他高级官员将齐聚一堂,携手应对全球税收征管挑战,并采取集体行动实现共同目标。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与本文讨论的税收征管实践、举措与策略密切相关,并将成为FTA大会的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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