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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保护研究分析

2016-07-04娜日娜

2016年20期
关键词:商标权浏览器网络环境

娜日娜

摘 要:2014年10月,英国高等法院责令五个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屏蔽宣传和售卖假货的网站。这对于制止网络商标侵权或许是个尝试性案件。与此同时,ISP称处理侵权网站的最佳方式是从源头删除它们而非屏蔽它们。试图使用户能够从在线内容中发现权利信息的权利数据集成项目(RDI)称,该项目的技术很快便能够实现商业运作。本文将从由此案引发的对在网络下商标权的保护,屏蔽网站是否真能作为保护商标权的方式,以及在网络环境下保护商标权其他方法的探讨。

关键词:网络环境;浏览器;商标权;保护

一、ISP屏蔽对网络商标权的保护

英国高等法院在10月17日就A国际有限公司等诉英国天空广播公司(BskyB)等一案作出了裁决。A公司申请法院命令,要求Sky、英国电信、EE、TalkTalk以及Virgin等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屏蔽或阻止其用户访问宣传和出售侵犯了原告商标的假货的6个网站。法院称:“这或许是在欧盟针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申请网站屏蔽命令以打击商标侵权的第一例。这是一个试验性案件,如果本案原告获胜,那么本案之后,在英国或其他地方有可能会出现由原告或其他商标所有者提交的此类申请。”

法院认为在此类案件中,权利所有者必须证明三大门槛条件,即一涉案ISP是否是中介机构;二目标网站的运营商是否侵权;三运营商是否使用ISP的服务进行侵权。另外,法院还认定商标所有者仅需要证明屏蔽措施将劝解互联网用户不再访问侵权网站,而不是证明用户将完全停止侵权行为,因为侵权现象或许在其他网站仍然存在。

此案的裁决对于权利所有者而言至关重要,是他们在英国以及整个欧洲打击假冒者的斗争中又一件重要且有效的武器。但是,在这种裁决之后,必定会出现一大波网站屏蔽命令的申请,这会给ISP增加成本和管理负担。

二、制止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难点问题

(一)网络商标侵权纠纷法律适用不足

网络环境中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与传统的假冒仿冒商标侵权行为有很大的差别,法律本身呈现出一种滞后的状态。目前,我国采取以国家立法为主、以地方立法为辅的方针,加快立法步伐。近几年,相继修改完善了一系列与网络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6 年3 月17 日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但仍未出现专门的针对在网络环境下对商标权恶意侵犯的法律规定。

(二)商标权人对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举证难度增大

商标权纠纷案件要求保存电子证据,商标权纠纷的综合性、交叉性和隐蔽性增大了商标权人举证的难度。虽然电子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但行为人会利用技术轻而易举的抹去自己在电子空间留下的行为记录,或者直接对电子证据予以改动而无法查实,这就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商标权人增加了需主张侵权的必要证据。此外,网络资源旁多复杂,商标权人要及时、准确的在网络资源中发现他人的侵权行为十分困难。因此由目前的对传统商标侵权行为所使用的过错责任原则,在证据的搜集和保存方面的困境更加凸显。

(三)网络商标权的技术保护措施羸弱

在当前网络信息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对网络信息知识产权实施技

术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措施和手段。相对而言,目前的信息知识产权保护手段还比较单一,主要依靠技术升级、设立密码、防火墙等技术措施来实现的,但技术手段的局限性使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那些利用网络的开放性,恶意侵犯商标行为。技术措施亟待实施立法保护,从法律层面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尽管法律不能超越网络技术而完全规范“网络空间”,但法律的规范作用、强制作用对维护网络安全、保障信息产权及信息网络的发展仍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网络商标权的保护研究

(一)网络商标权的立法方向

就如同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一样,网络的开放性、兼容性是其技术先进的体现,反映了网络信息知识产权效率与价值的要求。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保护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我们在传统商标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下,要针对网络中商标侵权行为的特征和在网络环境中出现的新型的侵权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构建,由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制度的构建过程中要突出立法的超前性和预见性特征。因此,在立法过程中,要允许多种技术并行,保持法律的灵活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使知识产权立法与网络技术的发展相衔接,使各种技术手段、各种传输媒介能够相互对接与融合,避免过多的立法对网络技术的进步产生副作用。从而最大限度地体现网络信息的共享性、平等性、自动流动性和传播性。

此外,可以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从而使商标权的权利归属更加透明化,以实现对冒用、盗用商标权行为的防治。

(二)完善域名注册制度,建立有效的事前审查机制

A国际有限公司等诉英国天空广播公司等一案作出裁决后,英国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协会层曾表示,“打击网站商标侵权最有效的方式是试图从源头删除它们而不是依靠屏蔽网站这类昂贵、无效的解决方案”。的确,与其他手段相权衡,网站拦截手段具备一定的优势,但网站拦截手段是一种事后救济手段,并不能从源头阻止损害的发生,同时,这种手段成本昂贵,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拦截网站后不能预知网站运营商是否又注册了一个新的域名。

因此,在事前就应建立审查制度以尽量避免损害的发生,要完善域名注册制度,这包括在网络域名注册程序中,建立有效的域名注册检索制度,以把好域名注册的第一道关,并且通过严格的审查制度,防止注册的域名与他人已经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杜绝恶意域名抢注者钻法律漏洞侵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反通知规则在技术保护措施方面应用

网站拦截手段所针对的是网络商标侵权的行为,并且应当排除商标合理使用的情况。在“通知-删除”规则下,网络服务提供商可能无法很容易地对侵权行为进行审查,而举证责任大都在商标权利人身上,就有可能造成商标权人对通知规则的滥用,也有可能合理使用商标的网站被过度拦截。

美国《千禧年数字网络版权法》(DMCA)512(c)条第3款赋予侵权网络用户反通知的权利,这一权利将举证和抗辩分配给了网络信息发布者。将此规则运用到网络商标权的保护上来,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依据商标权人发出商标侵权的通知实施拦截措施之后,应当通知网站经营者,网站经营者如果认为其网站并不构成侵权,则可发出反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恢复,当商标权人与网站经营者意见不一致时,可由网络服务提供商居间进行是否侵权的评判。

如此,既能够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又能够给予合法的网站经营者抗辩的权利,限制了商标权利人对通知规则的滥用,同时还能为网络服务提供商降低审查成本,一举多得。

参考文献:

[1] Cartier International AG & Ors v British Sky Broadcasting Ltd & Ors[2014]EWHC 3354(Ch)(17 October 2014).England and Wales High Court(Chancery Division)Decisions.http://www.bailii.org/ew/cases/EWHC/Ch/2003/3354.html

[2] British ISPs will block The Pirate Bay within weeks.[EB/OL][2012-04-30]http://www.theguardian.com/technology/2012/apr/30/british-isps-block-pirate-bay

[3] The Pirate Bay must be blocked by UK ISPs,court rules.[EB/OL][2012-04-30]http://www.bbc.com/news/technology-17894176

[4] 李居迁,杨帆.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M]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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