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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怀宁县政府禁演黄梅戏公文释文

2016-07-04○王

黄梅戏艺术 2016年1期
关键词:方印怀宁县黄梅

○王 欣

王欣近照

一 民国廿九年三月廿九日 第一科科长张茂华拟佈告

(第一页)

甲11 五十张 24

全 街佈告 民字第 70 号

查表演戏剧,原为宣传故事,发扬民族之精神,引起人群之观感,乃怀宁各地所演之黄梅小剧,不惟浪费金钱,有损物力,淫词霏语,败俗伤风,且失演剧之本意,犹虑伏莽之潜踪,何以人民趋之若鹜,官吏视之无睹,积习相沿,殊堪痛恨,本县长下车伊始,为改良风俗起见,亟应严加取缔,以挽颓风

(注:此页文中压盖“怀宁县政府印”方印)

(第二页)

合行佈告禁止,嗣后如再有表演黄梅 / 小剧者,定当执法以绳,乡镇保甲长如 / 匿情不报者,一倂惩撤不贷,邦人君子,/ 其各周知。

此佈

县长徐○○

中华民国廿九年三月廿九日

县长徐 三、廿九、(签花字 盖“徐梦麟印”)

秘书 (盖“蒋茂生印”)

科长 (盖“张茂华章”)拟

二 民国廿九年(?)四月一日批示

查黄梅小戏曾经佈告禁止,但现不敢在石牌开演,而到乡村胡闹,仰即令饬各区乡严厉取缔此致

第一科

(签花字)四月一日

(注:所签花字,疑似“梦麟”二字自创变体,如是,则此件为县长徐梦麟亲笔批给第一科的指示。)

三 民国廿九年四月二日张茂华拟为将佈告抄送报社文稿(残缺)

为将佈告抄送报社披露一天

为令饬从严取缔表演黄梅小剧由

全 街训令 民字第142号

令 各区署 乡镇公所

查表演戏剧原为宣传故事及发扬民族之精神……

观感 乃怀宁各地所演之黄梅小剧不惟……

「原文照录至不贷」除佈告周知外合行令仰遵……

缔并转饬所属一体遵照∧为要……

嗣后如有上项情事发生……

将剧班拘送究办……(勿使)

徇纵

此令

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四月二日(“二”上盖“张茂华章”)

县长徐(签花字)四、二、(盖“徐梦麟印”)

(“蒋茂生印”)

科员 张行

(注:正文中压盖“怀宁县政府印”方印)

四 民国廿九年四月八日金鸡乡乡长张曙光呈请禁黄梅戏文

(第一页)

中华民国29年4月8日 / 字第190号

为呈请设法禁止怀望两县交界处之演黄梅小戏由呈

(批示)严禁 四、九、(盖“徐梦麟印”)

窃查花鼓淫戏,早经钧府佈告及明令禁止在案,本县各地当自依法禁止,自无待言,惟属乡地接怀望两县,民多刁狡,因本县禁令之森严,竟于怀望交界处设台日夜排演,并藉为聚赌场合,地虽属于望江,而观戏聚赌者,属乡民众为数佔多,长此以往,淫乱之风,势必兴起,职再四思维,莫可如何?只得呈请钧府作主,或转函望江县政府同样查禁,以恤民力,而杜淫乱之风,实为公便 ○ //

谨呈

县长徐

已制卡金鸡乡乡长张曙光(盖“张曙光”章)

(第二页)

142.1 民国二九年四月 日

(注:“二九年”三字上加盖“怀宁县第四区金鸡乡公所图记”方印/ 红色字为印

五 民国二十九年四月十二日王文采代拟复金鸡乡指令

8(甲) 19 查禁卷

全街指令民字第252号230令金鸡乡公所

呈乙件为呈请设法禁止怀望两县交界处之演黄梅小戏由呈悉○查黄梅小剧业经本府一再严禁,该乡与望江交界处仍有不遵法令排演黄梅小剧者,殊属顽固已极仰即 该乡长所晓谕 辖 民众严加禁止 不准入场违则重惩不贷仰即遵照

此令 ○//

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十二”二字上盖“蒋茂生印”和“张茂华章”)

县长徐(签花字)四、十三、(盖“徐梦麟印”)

王文采代拟 四、一二。

(注:文中压盖“怀宁县政府印”方印)

六 民国三十年二月十一日科员姜炳辉拟怀宁县政府训令

(第一页) 特速(二字下有“○○○”记号)

怀宁县政府训令民字第131号 / 中华民国卅年二月五日丑 13事由令饬查禁黄梅小剧以挽颓凤由359令 各政务督导员 各区署各乡镇公所政警队

查黄梅小剧,词意淫亵,败俗伤风,莫此为甚,迭经严令查禁在案。近查各地一般流浪之徒,仍多不遵法令,设台私演,喧嗔扰攘,竟夕不安,以致伏莽乘机思逞,窃盗时有所闻,亟应重申前令,切实查禁,以挽颓风,而安闾里。所佈告并分令外,令行令仰遵照!严密查禁为要并转饬所属一体遵照!严密查禁为要!

(第二页)

此令 县长徐○○事由晓谕查禁黄梅小剧违者法办由全街佈告民字第132号丑14

照得黄梅小剧 淫亵败俗伤风

迭经明令查禁 何啻三令五申

一般流浪游子 耽溺不返迷津

仍自设台私演 扰攘辄到深更

贼盗匪乘机匿迹 社会时感不宁

(第三页)

特此重申前令 不惜诲之谆谆

倘再故意违犯 拿办决不从轻

仰尔閤邑民众 其各一体凛遵

中 华 民 国 三 十 年 二 月 十 一 日

县长徐○○

县长徐(签花字 盖“徐梦麟印”)

二、七、秘书(盖“蒋茂生印”)

科长(盖“王珏”章)

科员(盖“姜炳辉印”)拟

怀宁县政府印制

(注:此件为雕版红色格式公文,黑墨毛笔填写内容。第一页正文上加盖“怀宁县政府印”方印;第二页与第三页骑缝加盖同样方印及“姜炳辉印”。)

七 民国三十年五月十四日汪伯伦拟怀宁县第一届行政会议禁止黄梅戏曲决议案呈送文稿

……会

……财建科(盖“锦之印”)

怀宁县政府稿纸 字第355号卅年五月十四日辰38文别呈事由 为呈送本县第一届行政会议禁止黄梅戏曲决议案请核示由附件 受文机关 省府 /专署 秘书 科长 拟办人(“汪伯伦印”)缮写书记 归档月日 955

县长徐(签花字)五、五、(压格式栏“五、五、”和书写正文上盖“怀宁县政府印”方印)

查本县本年第一届行政会议决议案民政类第九号会员宁意成等提议:“为禁止黄梅戏曲及建醮迎神请公决” 一案照案通过纪录在卷除分呈专署省府外经令

(第一、二行间“意”旁加盖椭圆形“已制卡”印戳)

录案呈请

鉴核示等

附呈民政类第九号议决案一份

谨呈

安 徽 省 政 府 主 席 李

安徽省第一行政督察专员张

附 民国三十年(?)四月二十三日王者兴致蒋茂生函

(第一页)

(注:红色八分格文稿纸毛笔书,天头有蓝色“136”编号戳记)

茂公秘书钧鉴敬呈者,顷闻本乡白石保韩姓前因建醮不服本所制止,业于日前由本所将为首三人呈解县府收押,县长面询时,该犯等回称本所已处罚五十元,得悉之下不胜骇异。查本案之发生因该保韩姓自恃户大人多,目空一切不服制止。该保接近潜山是时风声鹤唳,万不得已将为首六人带所内,有三人因年龄过高,经由本乡凤鸣村合作社理事查瑞其担

(第二页)

(注:天头有“136、1,”蓝黑钢笔字编号,另有“125”编号戳记被加横杠删记号)

保暂释,该犯六人同属一事,岂有本所已罚,又转解县府之理?显系该犯狡猾污辱本所。务祈我公代向县长台前多多解释,如县府仍欲要本所前释三犯到案时立即派丁解送,本拟亲身来府面呈一切,因事务繁多无法分身用。

特函呈

鉴察即祈 赐复不胜感盼专此并叩

钧安

职 王者兴(盖“王者兴印”)叩

四月二十三日

(蓝色钢笔批示:)并入前案办理 四、廿三、(蒋茂生签花字)

(注:原件8份13页,存安徽省档案馆/据安徽中国黄梅戏博物馆存照片电子版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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