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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与德性:先秦儒家与罗尔斯正义观之比较

2016-07-02罗梦琪中央民族大学北京100081

人间 2016年19期
关键词:仁政德性正义

罗梦琪(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81)



正义与德性:先秦儒家与罗尔斯正义观之比较

罗梦琪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100081)

摘要: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是维护和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尺度。本文旨在论述先秦儒家道德正义与现代西方罗尔斯政治正义的基础上,探讨政治建构和伦理道德互为融通的关系,以期为我国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提供一定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正义;德性;仁政;政治

一、先秦儒家的德性正义

儒家学说在中国历史上具有支配性地位,其中包含着较为完备的正义理论体系。“道”“仁”“礼”“义”这些概念是儒家对正义问题探讨的经典理念,儒家正义理论正是建立在这些理念之上的。

“道”在儒家思想中指自然与人世的普遍规律,是儒家正义理论体系的基本原则。孔子曾说:“朝闻道,夕死可矣。”(《论语·里仁》)。《中庸》中写道:“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中庸·第一章》)宇宙万物各有其道,如果整个社会符合了道的要求,那么这就是一个正义的社会。

“仁”是儒家伦理规范的基础。孔子孔子提出了实现仁的简易方法,即“忠恕之道”或“爱人”。从积极方面来看即“忠”,要求做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从消极方面看即“恕”,要求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孟子也认为,一个人应当做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在政治主张上,儒家竭力提倡实行“仁政”。在儒家看来,在权威与服从之间所建立的教化关系,与其说是一种依恃强力或特权的“统治”的关系,毋宁说是一种富有人道色彩的交互性的感化互动关系①。这正是“仁”这个理念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以此通过实行“仁政”达到教化于民的作用,从而实现社会和谐与社会正义。

“礼”、“义”是正义的实现方式。“礼”是儒家思想中的一个核心范畴,孔子曾说:“不知礼,无以立也。”礼是建立在人的地位与身份划分基础之上的一整套普遍的行为规范,它是道的体现,是“正名”的结果。“义者,事之宜也”,在儒家思想中,这里所指的“义”就是说正义是最高的道德原则”。具体说,如果‘礼’指的主要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规范的话,那么‘义’则主要是对人的内在约束。义利之辨集中体现了儒家的正义观念。孔子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见利思义”(《论语·宪问》),在义和利之间应该把“义”放在首位。孟子甚至只讲仁义而不言利,把义与利相对立。荀子也认为“先义后利者荣,先利后义者辱”(《荀子·荣辱》)。在儒家看来,只有先义后利、重义轻利才能真正做到公正、正义。

先秦儒家主要是把正义作为一种内在的精神价值追求,主张正义就是道德,追求正义是为了提高自身的德性修养,凭借伦理道德的内在力量来约束自己的外在行为,并通过推己及人的方式将这种道德发扬光大,帮助他人提高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从而提升自身人格修养、追求人生理想境界,实现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目的。

二、罗尔斯的政治正义

现代西方对正义研究最为具体的当属自由主义者罗尔斯的《正义论》,他把正义的主题转到了制度层面,崇尚法律制度的建设,主张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等一系列制度的完善发展。在《正义论》开篇,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②

罗尔斯认为正义就是“一个社会当它不仅被设计得旨在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着一种公正的正义观管理时,它就是组织良好地社会,亦即,它是这样的一个社会,在那里(1)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2)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的满足,也普遍为人所知地满足这些原则。”③罗尔斯的正义观可以总结为:“所有的社会基本善一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④它阐述了两个正义原则,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另一个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1)在与正义的储蓄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并且(2)依稀于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三、正义与德性的融通

在中西文明史的进程中,政治建构对于伦理道德的依赖,是一个显而易见的文化现象。无论是儒家德性正义理论,还是现代西方罗尔斯的政治正义理论,都体现了伦理道德对政治建构的作用。道德治理是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权力发挥道德作用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治理社会的活动。道德治理的根本功能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

先秦儒家的正义思想主张修心养性,知礼义,遵守伦理道德,教化民众,映射到现在的和谐社会的建设,就是“以德治国”,把德作为治国的工具。政府首先要修德、立德,建立一个德治政府,以身作则,维护正义的存在,为正义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道德氛围。此外,通过道德教化感化人民,让他们自觉培养自身的德性,主动修德,遵守正义的道德规范,以正义驾驭私利,这样拜金主义、个人主义、极端利己主义这些不好的观念就会渐退于社会之中。但是单靠道德的力量往往不够,应该还有制度的保障,最重要的就是法律制度的保障,依靠法律的正义才能更好地治理国家,才能保证和实现公民的人人平等,以法律作为正义的代表才能更好地解决人民之间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我国政府就要借鉴罗尔斯政治正义理论中的制度建设思想,建设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真正做到“守法持正,嶷如秋山”。在这些法律制度保障的基础上,结合以德治国的理念,必能实现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的建设。

注解:

①赵文静:《中国儒家与罗尔斯关于正义理论之比较研究》,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8年

②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宝钢、廖申白[译]:《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292页

③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宝钢、廖申白[译]:《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5页

④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宝钢、廖申白[译]:《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303页

中图分类号:D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7-0141-01

作者简介:罗梦琪(1992.7-),女,苗族,贵州丹寨,学生,硕士研究生,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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