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司法实务看不当得利纠纷的举证责任

2016-06-30徐周

消费导刊 2016年5期

徐周

摘要:不当得利制度系我民法体系中独立的一项制度,其在调整财产转移关系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不当得利是与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并列,与法律行为(合同、单方行为)共同构成民法上债的原因。本文从司法实务公平、正义角度出发,探讨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总结实践经验。

关键词:不当得利 民间借贷 举证责任

现代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虽起源于古罗马法各种具体的不当得利之诉,但古罗马并未确立不当得利的一般法律制度。后经德国民法典吸收与发展,正式确立了不当得利法律制度,进而影响到了日本民法典和旧中国民法典的立法,规定了不当得利的一般条款。研究不当得利制度,对司法实务大有裨益。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证据不足败诉后转而以不当得利纠纷再次起诉颇为常见,但最终能否胜诉,关键还要回到基础法律关系,审查当事人的举证义务是否完成。

一、不当得利的基本内涵

我国民法制度对不当得利规定的相对简单,民法通则第92条明确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就是要求没有收益根据之人返还所得利益给受损之人。

不当得利制度是在物权变动导致权利失衡时进行回复公平的制度安排。其构成要件必须是一方获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且损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缺乏法律上的原因。……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