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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世纪中期教会法影响下的婚姻制度

2016-06-30曹德霞

消费导刊 2016年5期

曹德霞

摘要:婚姻是人类社会中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纽带,与人们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中西的婚姻制度因不同的民族习惯、风俗传统、宗教法律观念与文化传统等,具有截然不同的表现形式。中世纪中期教会法中关于婚姻制度的理论系统形成并逐渐完备,而与同时期的中国唐宋婚姻制度在婚姻实质、婚姻原则、婚姻缔结以及婚姻解除等方面有着明显差异。

关键词:中世纪 教会法 唐宋 婚姻制度

中世纪教会法中的婚姻制度是在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吸纳了许多罗马法及日耳曼法有关婚姻的规定,但是教会法在吸收原有的理论同时加以改造,形成了基督教教会自己的理论体系,这与同时期的唐宋时期的婚姻制度大不相同。

一、婚姻的本质

对婚姻本质的认识的不同,势必形成不同婚姻制度和婚姻理论。关于婚姻的本质,教会法和唐宋时期的法律有不同的界定。

(一)教会法中关于婚姻本质的界定

中世纪中期的基督教教会为了对世俗社会与教会内部进行有效的统治,教会法吸收了早期的禁欲主义理论以及罗马法中关于婚姻制度的理论,形成了比较科学的适合西欧整体社会的婚姻法体系。奥古斯丁曾经在其《论婚姻的好处》一书中写到婚姻的三个好处,即繁衍后代、彼此忠诚、以及“圣礼的结合”。由此可见,中世纪的婚姻是以生育为目的、以防止淫乱为存在价值。

(二)唐宋时期关于婚姻制度本质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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