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2016-06-30徐若琳
消费导刊 2016年5期
徐若琳
摘要:在全力建设法治国家的大前提之下,民事公益诉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思考和关注,国家立法、司法机关也相继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细化该制度,但是在实务中,任然存在这诉讼主体范围过小,受案范围过小等问题,应当继续细化相关制度的规定,扩大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真正体现出“公益”二字之价值,才是民事公益诉讼这一制度的目的与追求。
关键词:民事 公益诉讼 完善
民事公益诉讼是我国诉讼法学中的“新兴事物”,受到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既是我国法治繁荣的表现,也是实务之中出现了许多之前的法律制度无法解决的问题的反映。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至今已有三年,相关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法》都在配套修改和改进,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战略性部署和战术性安排,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过于粗略,操作性较弱,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连续两次做出了司法解释,力图完善相关规定,使得该制度在实践中更容易实行。
(一)明确了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解释(一)”第6条第1款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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