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速裁程序扩大性适用的可能性
2016-06-30郑永胜施培军
消费导刊 2016年5期
郑永胜 施培军
摘要:构建多层次的程序适用体系将是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目前我国数个基层法院正在尝试执行刑事速裁程序,而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行也势必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我们案多人少的司法难题。然而本文希望通过从现阶段相关试点法院在实行速判程序过程暴露出的优缺利弊来分析在试行期即将届满之际,探究全国范围内扩大性适用该程序与否。
关键词:刑事速裁程序 案多人少 扩大性适用
一、背景
《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开创了司法领域立法先河,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在构建多层次的刑诉适用程序,实现案件简繁分流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国212个试点基层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结刑事案件310856件,32188人。占试点法院同期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33.13%,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15.48%,法院十日内审结的占92.77%,当庭宣判率达95.9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上诉率为0,被告人上诉率仅为2.13%。试点工作可谓成绩斐然,然而我国以往改革的一大弊病是过度关注成绩却不考虑成本收益问题,目前速裁程序试点似乎也有此隐患。
二、目前我国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庭审中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由于其独特的速裁程序,导致的后果便是出现诸如南京等试点地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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