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若干国家(地区)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2016-06-30金丹丹
消费导刊 2016年5期
金丹丹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源的有限问题和环境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各国纷纷意识到要发展循环经济才能最大程度上降低发展与环境的矛盾,本文介绍了若干国家(地区)对于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并关注其实际运行情况。
关键词:资源综合利用 税收优惠政策
一、日本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日本陆地资源匮乏,因此其资源利用得较为充分,在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方面位于世界前列,且与我国的地理位置和文化背景较为相似,研究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对我国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日本政府通过税收手段帮助企业建立循环经济生产系统。这些优惠包括:加大设备折旧率,对各类不同的环保设施,在其原有的折旧率基础上,再增加14%到20%不等的特别折旧率,以调动企业对环保进行投资的积极性;关于环保设备的使用,日本采取了全面的减免税政策,包括减免固定资产税和土地税,减免固定资产税是对环保设备根据其类型不同,分别给予免征或减征资产税的优惠;减免土地税是对环保设备所占的土地免征土地税。1979年颁布实施了《节约能源法》,并分别在1998年和2002年进行修改,该法规定,对于节能达标的单位,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基于减免税的优惠。如日本税法规定,废塑料制品类再处理装置在使用年度内,除了普遍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用的夹杂物除去装置、铝再生制造设备、空瓶洗净处理装置等,除实行特别退税外,还可获得3年的固定资产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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