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营改增”自营建造不动产领料业务会计处理变化

2016-06-30吕庆

消费导刊 2016年5期

吕庆

摘要:“营改增”税制改革全面推开,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进而影响自营建造不动产业务的进项税抵扣处理,本文分析营改增大背景下企业自营建造不动产领用外购原材料业务的会计处理变化,探讨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后进项税额明细账金额与外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不符的问题。

关键词:营改增 自营建造不动产 待抵扣税额转入 账证不符

一、营改增的背景与意义

“营改增”是指将以往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2011年10月,为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解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国务院开展营改增试点。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592万户,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营改增贯通了全行业上下游的抵扣链条,减轻了企业税负,激发了企业活力,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营改增试点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