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讨论
2016-06-30徐新宇
消费导刊 2016年5期
徐新宇
一、案例背景
M公司2001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国内化妆品行业首家上市企业,拥有国内同行业中最大的生产能力。2014年3月,按照内控基本规范要求,首次披露内控自评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其2013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定了其在涉及关联交易、销售返利和运输费用核算、财务人员培训领域等方面的三个内部控制缺陷。普华永道中天事务所也对M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然而,M公司前任董事长发声暗指公司内控管理本身并不存在重大缺陷,是某些内控之外的人为因素导致内控被判不合格。有观点认为,目前对于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本身模糊,实际操作时管理层或审计师的弹性很大,除非内控缺陷已造成非常严重的财务错报事实,否则仅以错报的“潜在影响程度”确实受人为主观判断因素影响非常大,出现争议并不奇怪。
二、M公司内控认定情况分析
(一)M公司内控缺陷认定标准简介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控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确定了公司的内控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包括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两方面。
(二)内控缺陷认定标准评价
1.多为原则性标准,应用性差。M公司的认定标准没有列举具体哪些行为算作监督无效,属于原则性表述。认定中主观估计因素多,为企业提供操纵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空间,减少了不同企业间内控建设施行情况的可比性,降低了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结果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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