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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实时转播行为的法律保护

2016-06-30吴子芳

中国知识产权 2016年6期

吴子芳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传播方式不断更新,出现了网络实时转播的视频传播方式,且成为网络视频行业普遍采用的网络传播方式。实践中,《春晚》等综艺节目、体育赛事等具有鲜明的时效性、大众娱乐性的节目引发大量网络实时转播的纠纷案件。

通常来讲,网络实时转播是指将电视台或广播台直播的信号采集、转换为数字信号后通过网络服务器实时提供给网络用户观看;也可以包括部分以有线方式进行的网络直播,通过网络服务器实时提供给网络用户观看。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分析网络实时转播行为:若转播的信号来源于无线方式传播的数字信号(即来源于广播电视台、电台或卫星广播组织),则该行为可以归入“广播权”的范畴;若转播的信号来源于有线方式(如其他网站),则其内容形式既不是有线传播广播的作品,也不是转播广播的作品,故很难将其归于我国《著作权法》中 “广播权”范畴。同时,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只包括交互式的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没有涵盖非交互式传播行为,故很难将其归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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