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国内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2016-06-30王志坤李文滨
王志坤,李文滨
(东北农业大学大豆研究所,哈尔滨 15500003300)
国际、国内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王志坤,李文滨****
(东北农业大学大豆研究所,哈尔滨15500003300)

第一作者:王志坤,女,博士,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大豆遗传育种,E-mail: zhikunwang1998@aliyun.com
**通讯作者:李文滨,博士,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大豆遗传育种,E-mail: wenbinli@neau.edu.cn
各国政府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十分重视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许多国家采取立法的形式实施生物安全管理。各国均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理念、内容、方法无明显差异,不同的政策导向形成不同的管理模式。
美国的管理模式是以产品为基础,风险分析中应用“可靠科学原则”,即只要在科学上无法证明有危险性,就不应该限制。1976年,美国卫生研究院(NIH)在全球首先颁布了转基因技术安全管理法规《重组DNA分子研究指南》,对重组DNA研究项目进行审查、评价和监控。1986年美国又颁布了《生物技术法规协调框架》,将基因工程工作纳入现有法规进行管理,由美国农业部(USDA)、环保署(EPA)和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在现有的法规框架下协调管理转基因生物。
欧盟的管理模式,是以过程为基础,风险分析中应用预防原则,即只要不能否定其危险性,就应该被限制。欧盟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体系分为指令(Directive)和法规(Regulation)两个层次,颁布的指令在各国采纳后对采纳的国家有效,颁布的法规则直接有效。欧盟按照预防原则对转基因生物进行单独立法管理。其中,欧洲食品安全局负责风险评价,负责转基因产品的审批和市场投放,实施从农田到餐桌各环节进行监控,保证转基因产品的可追溯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