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医药冷链再酿悲剧
2016-06-28李冰漪
中国储运 2016年6期
文/本刊记者 李冰漪
不要让医药冷链再酿悲剧
文/本刊记者李冰漪

山东疫苗事件把医药冷链物流问题曝光并引起国家重视,4 月25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其中重要的内容是对第二类疫苗流通渠道、冷链管理制度和追溯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突出冷链和温控的重要性。根据新修改后的《条例》,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须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需要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出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若监管部门违反规定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新条例加强管控
对于此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修改,中国医药工程设备协会会长顾维军认为,新《条例》对第二类疫苗的流通方式作了较大调整,也可以说是重大变革:将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的采购统一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一类疫苗维持现行的政府采购方式,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控机构在平台上组织集中采购,县级疾控机构向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辖区内的接种单位。这一变化使得药品批发企业参与第二类疫苗购销活动成为历史。取消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经营第二类疫苗的规定,对于遏制不法分子插足疫苗流通环节、扰乱正常的疫苗供应秩序是一个切实管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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