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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之法律责任

2016-06-27严依涵

2016年19期
关键词:诉讼时效因果关系

严依涵

摘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但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消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时,对由此导致的公司债务履行障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文通过对深圳某电子品牌公司一案该类股东责任法律问题进行剖析。

关键词:法人人格否定;诉讼时效;因果关系

一、深圳某电子品牌公司涉及的被吊销公司股东待遇履行清算义务责任法律分析

在实践中,我国大量存在着这种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既不清算,又不注销,借此逃避公司债务的现象。下文通过对深圳某电子品牌的争议焦点解析,来阐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①

(一)责任主体确定的法律问题

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

不论在实务中还是理论上,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地位都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只丧失其经营能力,并不丧失其法人资格。另一种观点则相反,该观点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仅丧失其经营资格,同时也丧失其法人资格。笔者认为,吊销并不等同于注销,注销才是法人的终止。本案中的武汉某公司2001年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03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直至2012年深圳某电子品牌公司起诉,公司内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武汉某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必然导致无法执行。加之在实务中人民法院通常认为不应当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应当以公司的开办者、股东提起诉讼,如果债权人起诉的是该公司,人民法院会责成债权人更换被告,重新起诉,否则就会予以驳回。

2、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怠于清算的责任主体认定

在有限责任公司内,其全体股东都要对清算负责,承担对公司的清算义务。这也是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股东负有的法定义务。那就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的确定就存在一定的困难。

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的股权转让协议能否对抗第三人

武汉某公司于2003年5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其经过股权转让的辗转,最终在2006年转让予武汉G资产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业已停止经营多年,公司的股东名册不可能变更,也无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但是工商登记系公司外部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它不是设权性登记,仅是一种宣示性登记。而股权转让是一种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变更,只要通过转让方、受让方与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达成目的。本案中,武汉B信托公司、省E银行、F资产公司及武汉G资产公司的股权转让真实完整,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转让事宜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等情形,同时就其股权转让,武汉A石化公司也无异议,没有侵害其优先购买权,视为同意该转让。

(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的诉讼时效

实践中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就是以《公司法解释二》颁布实施的时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另一种是认为应当以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且致公司无法清算之日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笔者认为本案应当适用第二种观点。因为深圳某电子品牌公司在2001年6月就申请强制执行了,但由于武汉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才裁定中止执行。而武汉某公司是在2003年5月被吊销营业执照,深圳某电子品牌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无法得知武汉某公司出现了解散事由,可以证明其是2012年起诉时方知武汉某公司的真实情况。而且被告均没有足够证据能够对此进行举证以推翻深圳某电子品牌的诉称。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首先,股东侵权之债与公司债务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对于股东侵害债权,是以公司债务不能履行的程度为前提,只有公司履行债务之后,我们才能知道股东的侵权行为产生多大的损失,要主张股东的侵权责任,必先从公司得到债的清偿,因此,公司股东的侵权责任是对公司债的补充责任。其次,股东之间的连带责任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体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以实现,由于公司的财产以及财务账簿等资料都在股东手中,股东不尽清算义务构成对债权人的侵权,应当与公司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股东们共同怠于行使清算义务,即时没有直接共同故意,但他们的间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完善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法律责任之措施

(一)加强法院对清算主体的监督机制

在通常情况下,公司解散后的清算组是由公司股东组织成立的,但公司清算中的公开透明并不能单单指望股东的自觉性,此时第三方的介入,尤其是司法监督机制的建立,将是确保清算结果公正的有力保障。法院通过对清算中的各项步骤都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予以制裁,这就能够起到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清算,也防止了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行为的出现。提请法院对公司清算进行监督,并由法院占据清算主导地位,并非仅于特别清算程序,法院的介入监督在普通清算程序中亦有可供印证之立法例——如依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清算义务人不尽清算义务时,债权人有权提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1]

(二)明确股东怠于清算的法律责任

应当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督促其及时进行清算,克服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组织清算的弊端。[2]目前我国仅规定了清算组成员的赔偿责任,而没有规定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的法律责任,导致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进行清算的重要原因。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公司经营信息及盈亏数据集中在大股东手中,若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在公司解散后不主动清算甚至妨碍清算,影响其他合法债权的切身利益,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危害非常大。在刑法妨害清算罪中,刑罚犯罪主体理应包括股东,只有在刑事立法上切实规制股东行为,才能更好地预防股东消极清算,甚至是妨害清算,维护社会稳定。(作者单位:北京邮电大学)

注解:

① 案情简介:武汉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遂后武汉某公司未履行义务。2001年香港某公司将其对武汉某公司的债权转让于深圳某电子品牌公司,深圳某电子品牌公司2001年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支持深圳某电子品牌的诉讼请求。双方未上诉。2001年,深圳某电子品牌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武汉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中止执行。2003年,武汉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武汉某公司向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院驳回。武汉某公司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驳回。武汉某公司发起股东为武汉A石化公司(占股份24%)、武汉B信托公司(24%)、C研究所、武汉D实业公司。武汉B信托公司将其股份转让给省E银行。2006年,省E银行转让给F资产公司。2006年,F资产公司转让给武汉G资产公司。2007年,C研究所被吊销营业执照。2006年,武汉D实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12年,某电子品牌公司向武汉中院起诉,以武汉A石化公司、武汉H支行、省E银行、F资产公司、武汉G资产公司为被告。

参考文献:

[1]黄永星.公司股东怠于清算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D].华侨大学,2013,12.

[2]朱双海.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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