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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准则变动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盈余管理

2016-06-24赵文颖

财经界·下旬刊 2016年11期

赵文颖

摘要: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划分重新进行了界定,各自核算范围于金融工具内部转移变动,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划分范围在2006年的基础上加以扩大,同时其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额改计入新增的、将陈列于利润表上的“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且利润表在该科目下新设“综合收益总额”。准则的变更不拓宽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范围、变化了核算科目,还对利润表的编制进行了改进。2014年以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直作为企业的“利润蓄水池”,准则变化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盈余管理手段受到了一定影响。

关键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盈余管理 其他综合收益

四川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计划: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企业盈余管理的分析

一、引言

2006会计准则重新引入公允价值概念,除有条件地在金融资产上引用外,部分实物资产及具体交易事项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也可以公允价值进行核算。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06年其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稍显模糊,相似于法律上的兜底条款,带有意义不明的“其他”性质,类似于“管理费用”明细中存在的归类不清的其他费用。

2014年1月公允价值计量作为第39号准则单独发布,加大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量范围,并正式新增“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利润表上新设“综合收益总额”。以交易发生时间对其进行期间上的划分,可分为买入期、持有期、出售期,这三个期间可以是连续的,也可以是间断的,甚至就发生在同一会计期间,但在实务中最后一种情况较前两者而言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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